政策解读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在财政执法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财政局来源: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08-01 16:3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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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将宁波市财政局制定的《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在财政执法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在财政执法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浙财法〔2022〕4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我市财政执法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主要是认识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把握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三个基本原则,即坚持依法监管、体现过罚相当、倡导诚实守信。

(二)告知承诺制的内涵和适用条件。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就是对市场主体初次、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给予当事人改正的机会。具体是指,财政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检查过程中,初步认定并告知当事人存在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即时纠正或在约定时间内纠正,财政部门不再予以处罚的一种制度。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要同时符合四个条件,一是危害后果轻微,二是首次被查获,三是即时改正或者在承诺期限内改正,四是属于《宁波市财政执法领域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事项清单》所列的事项范围。

(三)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经梳理,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监管事项共计3项,分别是“资产评估机构未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或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人员、岗位未依法分设、分离;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

(四)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有关程序。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核查。适用告知承诺制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提出整改要求。当事人对相关情况确认无误后,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一式两份,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各持一份。当事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执法人员应开展核查,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五)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有关工作要求。一是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着眼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全局,提升财政执法能力和水平。二是准确把握适用范围。告知承诺制事项实行清单化动态管理,原则上,纳入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适用告知承诺制。三是严格规范适用程序。属于告知承诺制适用情形的,对当事人开展批评教育,当事人确认后自愿签署承诺书并予以整改。四是强化执法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音像等形式记录执法全过程,并将执法资料整理归档。五是突出普法宣传教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突出批评教育与普法宣传,注重教育引导,体现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营造浓厚的财政法治氛围。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通知》由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宁波市财政局法规处,解读人:陈老师,电话:0574-89388435。

原文: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在财政执法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图解: 图解《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在财政执法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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