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意义。2021年4月1日,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对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目前,我市有较为完整的资产管理制度,但对由于人为过错责任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赔偿处理活动仍缺少相应的规范依据。因此,研究和制定针对性的国有资产损失赔偿管理制度对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提升我市资产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令第738号)对国有资产管理提出要求,并明确资产管理人责任,其中,第三十九条提出“由于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一条提出“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要及时予以报废、报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民事责任划分等作出相关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浙江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49号)对国有资产流失事项的查处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二、政策内容 (一)主要内容。《办法》共十八条,明确了国有资产损失的定义、适用范围和管理职责,对赔偿责任认定、赔偿责任分配、赔偿金额确定制定了细化规则,对处置收入支付、上缴作出具体要求,并明确了各单位可以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和参照执行的规定以及办法生效日期。 (二)政策举措 1.明确资产管理职责。《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中,明确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第一责任人为单位负责人,各单位为责任主体,并落实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使用保管责任。 2.明确损失赔偿责任。《办法》第七条规定了赔偿责任分配的细化规则,并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八条明确,单位存在故意隐瞒国有资产损失人为过错责任事故的,单位负责人与相关责任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3.明确赔偿金额。《办法》第十一条对不同使用情况的固定资产、存货、货币性资产和其他资产损失,分类给出明确赔偿金额计算方式。并明确责任人也可用价值、功能相当的同类资产实物抵偿。 4.明确损失赔偿程序。除资产处置应当履行的程序外,《办法》第十三条要求在资产处置前,单位对国有资产损失人为过错责任事故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损失赔偿,如未实施相关责任追究程序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有权不予受理该项资产处置申请,从而倒逼资产使用单位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资产管理行为。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及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 三、解读机关 本文件的解读机关为宁波市财政局,解读形式按市政府统一部署实施,具体联系处室为宁波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联系人:叶老师,联系电话:893885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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