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宁波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宁波市财政局来源: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11-20 16:5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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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将市财政局制定的《宁波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目标

2015年地方债“自发自还”在全国全面推开,为促进宁波市政府债券顺利发行,2015年宁波市财政局印发《宁波市公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暂行办法》(甬财政发〔2015〕59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随着地方债发行逐步进入常态化,发行管理工作不断优化,承销团管理要求也不断提高,《暂行办法》中关于承销团成员资格条件、成员数量、主承数量以及增补退出机制等相关规定已不适应宁波市政府债券发行管理的现实需要。

随着地方债发行规模不断扩大,市场化要求日益提高,为进一步规范宁波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和管理工作,满足发行管理的现实需要,我们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起草了《宁波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办法》,对宁波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的组建、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以促进宁波市政府债券顺利发行。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十九条,明确了宁波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成员的资格条件、申请与组建、承销团成员的取消、退出与增补等事项。

(一)适用范围

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单一期次债券发行额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发行。考虑到目前宁波市政府债券发行方式均为公开招标,《办法》第二条规定适用范围为通过公开发行的宁波市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

(二)关于承销团成员目标数量的确定

考虑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仍处于不断完善发展中,债券发行规模、市场环境的变化较大,为确保承销团成员数量与每年宁波市政府债券发行规模相符,《办法》第四条规定宁波市财政局根据市场环境和宁波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任务等,确定承销团成员的目标数量;同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办法》第七条规定宁波市财政局在提前公布的承销团组建通知中应当分别明确银行类、券商类承销团成员的目标数量、主承销商数量以及柜台业务承办机构数量。

(三)关于每届承销团有效期

为了保持承销团成员的相对稳定,并能够根据市场环境、发行任务等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参考目前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有效期为3年的做法,《办法》第五条规定承销团每届有效期3年,期满后,依照本办法重新组团。

(四)关于资格条件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关于“承销团成员应当是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经营范围包括债券承销,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具有较强的风险防控能力”的规定,《办法》第六条对报名机构的经营范围、财务指标、内部管理、承销协议履行能力、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情况、注册资本、总资产作了具体规定。同时为促使承销团成员切实履行承销职责,要求报名机构若为上一届承销团成员的,应当在上一届承销团有效期最后一年未到退团标准或未主动退团。

此外,在第六条的资格条件中特别说明了以下事项,即:允许外国银行分行报名参与承销宁波市政府债券。依据43号文第二十条规定,《办法》第六条明确了外国银行分行参与承销政府债券,应取得其总行对该事项的书面授权。

(五)关于承销团成员的确定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办法》第九条规定根据综合评分确定承销团成员。综合评分指标包含承销意愿、承销能力、资本经营及风险防控状况、其他因素等四类指标。

在评分过程中,考虑到银行类、券商类报名机构的性质及规模不同,承销意愿指标的填报策略也相应不同,承销能力、财务风险防控指标均不具有可比性,《办法》第九条同时明确了按照银行类、券商类报名机构分别排名计分,由高到低确定承销团成员。

(六)关于主承销商的确定

根据43号文第二十一条规定,地方财政部门可以在承销团成员中择优选择主承销商。为确保主承销商切实发挥主承作用,鼓励承销商积极承销,《办法》第十条规定,主承销商按前三年宁波市政府债券承销量排名顺序确定。为防止出现承销量相同并列排序现象,规定如承销量相同,依次按承销意愿、承销能力指标得分由高到低排序。

(七)关于柜台业务承办机构的确定

鉴于具备柜台业务开办资格的银行机构呈逐年增多的趋势,为增强承办机构的服务竞争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柜台业务承办机构从具备柜台业务开办资格的承销团成员中产生,根据申请机构综合评分情况择优确定。

(八)关于承销团成员、主承销商的资格取消

根据每年宁波市政府债券的发行规则,主承销商的每期承销量需达到最低承销比例,而对一般承销商无承销量要求。为充分发挥各承销团成员的承销能力,促使其切实履行承销责任,确保每期宁波市政府债券成功发行,结合近年来各金融机构承销情况,《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承销团成员在年度内累计承销公开发行的宁波市政府债券金额为零的,宁波市财政局有权取消其本届承销团有效期内的承销团成员资格;第十四条规定银行类主承销商在年度内承销量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累计期数超过全年公开发行期数50%的,或在年度内承销公开发行的宁波市政府债券金额为零的期数累计超过全年公开发行期数10%的;券商类主承销商在年度内承销量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累计期数超过全年公开发行期数50%的,或在年度内承销公开发行的宁波市政府债券金额为零的期数累计超过全年公开发行期数20%的;除发债量较少等客观因素外,宁波市财政局有权取消其本届承销团有效期内的主承销商资格,该机构自动变为一般承销商。

(九)关于承销团成员的退出

鉴于以欺骗、利益输送等不正当手段加入承销团、不正当投标、操纵二级市场、伪造宁波市政府债券账务记录、超承销额度分销、违规向承销团其他成员分销等情形已属于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违反承销商协议约定,《办法》第十六条明确,承销团成员出现上述行为,宁波市财政局将通知其退出本届承销团。同时,鉴于发行规则中分别规定了主承销商和一般承销商的最低投标比例,为督促承销团成员履行投标义务,第十六条规定,年度内投标量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累计期数超过全年公开发行的宁波市政府债券期数30%的承销商应当退出承销团。

(十)关于承销团成员的增补

考虑到承销团管理中存在承销团成员的取消、退出等情况,可能导致承销团成员个数无法满足宁波市政府债券发行需要,《办法》第十七条设置了增补承销团成员的机制,规定可以根据发行需要,按照申请与组建的相关规定增补承销团成员(含主承销商),确保承销团的投资能力充分满足发行需要,促进宁波市政府债券平稳发行。

三、解读机关情况

《办法》由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及解读人为宁波市财政局国库局程老师,联系电话:0574-89388227。

原文: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图解: 图解《宁波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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