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从源头上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执收行为,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等规定,并结合宁波市实际,宁波市财政局制定了《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2023版)》(以下简称《非税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二、主要内容 (一)时效和范围 《非税目录》所列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为我市截至2023年8月31日符合《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等规定设立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2023年9月1日起新增、取消或调整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我市范围内执收的资金全额直接上缴中央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不列入《非税目录》,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公开机制 宁波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的公开和调整。 市本级各执收单位负责按规定对本单位执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向社会主动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区(县、市)财政局负责在本目录范围内公布辖区内执行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并做好动态管理。同时,指导和督促区(县、市)属各执收单位按规定做好目录公开和动态调整工作。 (三)乱收费处理机制 对反映市本级执收单位乱收费的投诉举报事项,按照“谁执收谁负责”的原则,市级执收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提供材料、查证情况和整改到位,自觉接受监督。 对属于区(县、市)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事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地按规定进行处理、督促整改和实施问责。 三、术语释义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通过征收、收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取得的资金。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 1.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规定,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服务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收取的费用。 2.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等。 3.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有偿出让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水域等国有的有形、无形资源的使用权、开发权、勘查权、开采权等取得的收入,如土地出让金、矿业权出让收益、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等。 4.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对其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出租、出售、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5.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是指国家以出资人身份从国家出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6.罚没收入,是指执法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取得的罚款、罚金、没收款以及没收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 7.彩票公益金,是指国家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特许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资金。 8.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 9.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包括税收和政府非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资金。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25日起执行。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本文件的解读机关为宁波市财政局。 联系人:方老师;联系电话:0574-8938829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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