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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

来源:市财政局来源: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12-26 18:4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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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财文教〔2023〕1367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财政局,各有关学校:

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编制完整性,结合《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3〕215号)文件精神,现以2022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提前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给你们(详见附件1)。各区(县、市)收入列“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待2024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市)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4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足额安排应承担的资金预算,确保改革政策落实到位。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区域内公用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乡镇寄宿生学校及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薄弱学校倾斜,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二、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纳入直达资金范围管理,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要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录入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三、各区(县、市)要严格执行《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21〕56号),做好2024年预算分解下达相关工作。进一步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完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请于2023年12月25日之前将绩效目标报送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待2024年预算确定后,将再次核定,并按多退少补原则据实调整。


附件:1.提前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表.xls

   2.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区域绩效目标表(区县市).xls

   3.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区域绩效目标表(学校).xls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教育局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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