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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的通知

来源:市财政局来源: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2-02 09:2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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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财社〔2023〕48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医疗保障局,有关功能园区财政、医疗保障部门,市级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社〔2022〕116号),经研究,现将中央财政2023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下达给你们(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为中央直达资金,重点用于医保信息化系统建设运维、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医保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提升医保基金监管能力和宣传引导、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二、此项直达资金标识为“001001001--中央直达”,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三、各地收到上述资金后,作“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入账,支出列报“21015医疗保障管理事务”中相关科目,按规定拨付使用。资金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法等相关要求,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各地应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我市2023年度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附件2)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附件:1.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分配表.xls

   2.2023年度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xlsx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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