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财社〔2023〕623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局(社管局),市级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下达2023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3〕4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2023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央补助资金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收到上述款项后,收入列“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00299其他公立医院支出”支出功能科目,市级单位政府预算支出经济科目“50502商品和服务支出”。资金用于持续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支出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 二、此次下达资金纳入中央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三、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照甬财社〔2022〕1406号文件下达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附件:2023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央补助资金分配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6月5日
附件 2023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央补助资金分配表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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