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财社〔2023〕937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宁波市中医院: 根据《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下达2023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预算(第三批)的通知》(财社〔2023〕8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2023年中央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项目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收到上述款项后,收入列“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00202中医(民族)医院”支出功能科目,用于支持实施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示范试点项目。 二、该项资金纳入中央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三、请各地财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并使用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及其他部门、其他渠道支持的资金,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方向应符合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基建投资、中药产业发展、中药材种植加工、中医药服务贸易等不属于本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支出范围。 四、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 2.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9月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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