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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预算的通知

来源:市财政局来源: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12-16 18:1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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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财社〔2024〕1100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医疗保障局,有关功能园区财政、医疗保障部门,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预算的通知》(财社〔2024〕142号),经研究,现提前下达中央财政2025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预算(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项目代码:10000015Z155080000004,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预算收入请列入202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1015医疗保障管理事务”中相关科目,待2025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规定拨付使用。

二、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预算(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地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各地财政、医保部门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社〔2022〕47号)有关要求,坚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与保障资金规范使用并重,既要高度重视预算执行工作,也要防止虚列支出、超范围使用资金等各种违法违规和不讲效益的“突击花钱”行为。


附件:2025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提前下达情况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3日


附件

2025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

提前下达情况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地区(单位)

提前下达金额

1

市医疗保障局

187

2

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80

3

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555

4

海曙区

50

5

江北区

30

6

鄞州区

35

7

镇海区

20

8

北仑区

30

9

高新区

5

10

奉化区

35

11

宁海县

30

12

象山县

30

13

慈溪市

20

14

余姚市

20

合 计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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