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财政局来源: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03-29 16:5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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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的决策部署,规范会计服务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4〕8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各区(县、市)财政局应当认真做好本区域内2024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工作,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中“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

2023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2024年4月30日前通过宁波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审批的区(县、市)财政局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分支机构由总部机构统一办理年度备案。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区(县、市)财政局应当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区(县、市)财政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但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区(县、市)财政局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区(县、市)财政局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在自贸区的代理记账机构,原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的按正常流程进行年度报备。自贸区取消行政审批后,在自贸区内开展代理记账业务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的机构,通过登陆宁波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选择自贸区报备模块进行报备。

二、进一步加强行业治理

各区(县、市)财政局应当深入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组织落实好《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财会〔2023〕26号),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思维,围绕“牢基础、强监管、促发展”三个方面,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健全完善长效机制,持续推动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推动机构规范执业。通过组织培训、媒体宣传等多种方式,推动《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财会〔2023〕27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有效执行,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内部规范制定执行和执业质量的把控,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将《工作规范》的执行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督促和引导代理记账机构规范承揽和开展业务,有效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

(二)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联合有关监管部门在2024年继续开展对代理记账机构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具体整治工作另行通知),按要求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常抓不懈、久久为功,对违法违规者形成有效震慑。

(三)提升监督检查实效。优化完善监督模式,推动日常检查与专项整治、现场监督与非现场监督、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有机结合。注重凝聚其他监管部门、单位内部机构等各方力量,形成监管合力,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结果运用,加大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力度,及时对存在未按要求备案、无法取得联系、拒不整改等行为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公示公告,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四)优化政务服务模式。依据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制定本地区办事指南,统一明确执业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审批事项,各区(县、市)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要求履行审批职责。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构建一体化服务平台、拓宽代理记账服务领域等方式,支持引导代理记账行业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五)支持行业协会建设。对自发设立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所在地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支持,并严格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财会〔2018〕32号)规定, 对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开展监管与指导。

三、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与分析

各区(县、市)财政局应当根据2023年开展代理记账管理工作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备案的情况,形成本地区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加强对行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数据分析。行业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行业发展趋势特点、“放管服”改革举措、行业发展现存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并于2024年5月31日前将行业分析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市局会计管理处。

联系人:宁波市财政局会计管理处 胡海国,联系电话:89388063。


宁波市财政局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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