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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

来源:市财政局来源: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05-23 10:2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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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财建〔2024〕419号

各有关区(县、市)财政局、住建局:

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24〕16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分配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现下达2024年补助资金预算(详见附件1-3,项目代码10000013Z135080000028),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具体使用范围按照财综〔2024〕1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2024年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全流程且保持不变。

二、各地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三、各地财政部门安排使用补助资金时,按用途分别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6公共租赁住房”、“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2210110保障性租赁住房”、“2210199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科目。其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补助资金暂列入“2210199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科目。

四、根据财综〔2024〕15号文件精神,各地财政部门在接到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同级住建部门及时将资金预算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在分配补助资金时,要做好与国家发改委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等各渠道中央补助资金的统筹协调,原则上支持的具体项目不重复,确保项目资金具体投向不交叉。

五、各地财政部门在收到和分配下达预算指标时,应在3日内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同时,各地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应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 宁波市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住房保障分配表

   2. 宁波市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老旧小区改造分配表

   3. 宁波市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中村改造分配表

   4.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住房保障绩效目标表(2024年度)

   5.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目标表(2024年度)

   6.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市城中村改造绩效目标表(2024年度)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20日


附件1-6.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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