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财文教〔2024〕402号 宁波市文化遗产管理研究院: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国家文物保护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24〕57号)精神,经研究,现将2024年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本次收回部分共计333万元,从你院提前下达部分收回。 请你院按照《财政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3〕279号)要求,进一步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合理安排资金用途和项目工序,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你院应于资金下达30日内,按程序将绩效目标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同时,强化预算资金监管,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
|
|||
【返回首页】 【打印】 【关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