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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4年第二批中央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来源:市财政局来源: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05-24 12:0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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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财社〔2024〕426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人力社保局,有关开发区财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宁波技师学院:

为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促进机制,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根据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24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4〕28号)等规定,经研究,现下达各地2024年第二批中央就业补助资金预算(详见附件1)。

一、就业补助资金主要根据各地年末常住人口数、重点群体帮扶人数、城镇新增就业人数、重点群体帮扶率、地方财政投入力度、资金结余消化力度、预算执行情况和重点就业工作完成情况、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分配,并进一步体现激励约束机制。对就业工作先进地区,予以适当激励,对预算执行不到位、资金结余较大、示范项目推进慢的地方,资金予以适当扣减。

二、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含宁波技师学院2022年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生产制造类B档)补助经费600万元。各地收到上述资金后,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入“20807就业补助”,项目代码10000013Z135080000005,并按支出用途分别列入相关项级科目。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补充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不得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此次下达的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各地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分别下达,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

四、下达至市统筹区的就业补助资金包含2024年分配各地中央直达资金和促进就业支出资金市级分担部分。其中2024年促进就业支出资金市级分担部分采用预拨、清算方式下达,资金可用于市、区共担促进就业项目,市财政年底根据实际兑付情况进行清算。

五、各地财政、人社部门要加强配合,合理安排就业补助资金投入,统筹用好各项促进就业资金,认真贯彻落实稳就业保就业政策措施,确保资金用在刀刃上。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严格按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六、为进一步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相关要求,现一并下达各地2024年度就业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请你们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2024年第二批中央就业补助资金下达分配表

   2.2024年宁波市就业补助资金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21日


附件1

2024年第二批中央就业补助资金下达分配表

单位:万元


2024年第二批分配各地直达资金

2024年促进就业资金市级分担部分

就业补助资金下达合计数

市本级

3298

-2698

600

海曙

927

752

1679

江北

464

151

615

镇海

444

227

671

北仑

813

394

1207

鄞州

1210

1174

2384

高新

219


219

慈溪

173


173

余姚

1233


1233

奉化

1227


1227

宁海

580


580

象山

300


300

合计

10888


10888

备注:市本级资金含宁波技师学院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补助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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