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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4年学生资助补助中央经费预算的通知

来源:市财政局来源: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05-28 14:1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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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财文教〔2024〕438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学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24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4〕62号)要求,现将2024年学生资助补助中央经费预算2132万元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教育支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部分重点领域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21〕26号)文件精神,各地要压实财政分担责任,及时足额拨付资助资金,确保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各区(县、市)自行扩大学生资助政策范围、提高资助标准等产生的增支,由地方自行承担。

二、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甬教计〔2019〕229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教计〔2019〕309号)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一步提高资助精准度,做到应助尽助。各地各校要采用科学方式分配资助名额和资金。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加强对“一校两牌”“联合招生”“学籍异动”等情况的监管,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等问题,保证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避免出现“虚报冒领”等问题。

三、各地教育、人社部门要指导学校严格落实好学生资助政策,对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不得将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直接认定可以享受免学杂费等政策。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存在返贫或致贫风险家庭的动态监测,防止学生因贫辍学失学。

四、各市属高校新增或扩招农林水地矿油核学科专业时,应及时向市教育局备案,市教育局将根据专业开设情况适当在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时予以倾斜;各市属高校在确定招生计划后,应及时上报市教育局。

五、各高校要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组织评审工作,不得随意增减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切实将指标落实到学生。高校在分配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时,应向国家重点支持学科专业倾斜;在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时,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向急需高层次人才倾斜。

六、各高校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服兵役高校学生和退役士兵学生落实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对于已经收取的学费,高校应及时返还学生;对于已经减免的学费,高校应将对应的财政拨款纳入学校预算统筹管理使用。

七、此次下达的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各地要按照2024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的有关要求,及时做好直达资金分配、备案、下达、监控等工作。各地各校要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准确将预算指标、资金支付等数据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准确反映学生资助预算执行实际情况。

八、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请各单位于6月15日前将绩效目标表(详见附件)发送至邮箱:nbzizhu@126.com。

九、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加强对相关资助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补助经费等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2024年学生资助补助中央经费预算表

   2.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高等教育)区域绩效目标表

   3.学生资助补助经费(普高)区域绩效目标表

   4.学生资助补助经费(中职)区域绩效目标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教育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20日


附件1:2024年学生资助补助中央经费预算表.xls

附件2-4:学生资助补助经费区域绩效目标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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