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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

来源:市财政局来源: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05-29 11:1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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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财文教〔2024〕439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教育局,各有关学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4〕64号)要求,现根据2023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核定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详见附件1。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5 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 教育支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完善覆盖全学段学生资助体系,经国务院同意,从2024年春季学期起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年生均小学由1000元提高到1250元,初中由1250元提高到150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继续按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的50%核定。各地要持续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生活补助发放工作,进一步提高资助精准度。

二、落实好学生“两免一补”和营养膳食补助政策。各地要按规定对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对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在安排学校公用经费时,要向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等薄弱学校倾斜。各地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和营养膳食补助等资金,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严禁滞拨缓拨、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经费;统筹解决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伙房)供餐增加的聘用人员待遇等开支。

三、进一步做好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工作。各地要科学确定年度项目计划,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加快执行进度,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同时,继续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四、巩固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等重点工作。为巩固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专项工作成果,根据2023年购买民办学校学位(服务)数量,按照一定生均标准给予适当奖补,2025年奖补政策到期。奖补资金由各地统筹用于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支出。

五、持续做好义务教育有保障工作。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部署,落实好相关政策,巩固义务教育有保障成果。在分配补助经费时,应当结合本地年度义务教育重点工作、本地财政安排的义务教育经费,加大统筹力度,重点向农村地区倾斜,向经济相对薄弱地区倾斜。各地不得自行出台普惠性免费政策,已出台的要分类清理规范;对于确需出台的政策,应按程序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后执行,所需经费由地方承担。

六、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严格经费使用管理,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结合已提前下达的资金,在收到预算文件30日内填报区域绩效目标表,报市教育局、财政局备案,备案后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对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表.pdf

   2.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区域绩效目标表.xls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教育局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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