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财综〔2024〕414号 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财政局、民政局、市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21〕18号)、《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民办发〔2019〕34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宁波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民政局 2024年5月15日 宁波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福彩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21〕18号)、《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民办发〔2019〕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彩公益金,是指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和省、市规定的分成比例,从我市销售福利彩票筹集的公益金中返还的,用于社会福利和相关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福彩公益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应充分体现公益性,遵循“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福彩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财政、民政部门按职责共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民政部门报送的预算编制建议、批复预算,会同民政部门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民政部门开展绩效管理等。民政部门负责按照资金使用范围编制预算建议、预算资金执行、项目日常管理、绩效管理等。 第五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福彩公益金的管理,做好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的统筹衔接。 第六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接受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应当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以及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老年人福利。用于资助各类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服务设施建设及补贴等,包括:社会福利中心、特困供养机构、养老院的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以及老年助餐点的建设及运行补助;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及家庭适老化改造;资助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资助开展为老年人提供直接服务的职业技能培训。 (二)残疾人福利。用于资助残疾人服务机构、康复服务机构、特殊教育机构、民政康复辅具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和其他残疾人服务机构等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康复器具社区租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以及为特殊困难群众提供无障碍设施、家庭无障碍改造、康复器具装配等。 (三)儿童福利。用于资助各类儿童福利和保护机构建设等,包括: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未成年人保护场所等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资助“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困难家庭残疾儿童集中养育康复等残疾儿童或重病儿童医疗康复、孤困儿童助学;资助开展对孤困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流浪乞讨、监护缺失等未成年人的服务保障和关爱保护;资助开展为孤残儿童、未成年人提供直接服务的职业技能培训。 (四)社会公益。用于资助开展特殊困难群众帮扶服务,资助民政社会事务及社会公益服务设施建设等,包括: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机构、公益性殡葬服务机构、婚姻登记机构、城乡社区服务机构、救助服务联合体、慈善基地、社会工作站(室)、志愿服务站点、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等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资助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区服务、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等社会公益项目。 (五)其他符合福利彩票发行宗旨的项目。 第八条 福彩公益金应加大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用于老年人福利类项目预算总额不得低于当年本级福彩公益金预算总额的60%。重大政策调整涉及福彩公益金分配比例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虚报套取、挤占挪用,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已有财政拨款保障的各类工资福利、奖金等人员支出; (二)与实施福彩公益金项目无直接关系的人员支出、日常运转支出及其他支出; (三)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 (四)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支出; (五)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六)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十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单位为基金会的,应按《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21〕18号)的规定列支和使用管理费。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福利彩票发行销售情况以及规定的分配政策和分成比例测算本级福彩公益金收入预算数,并根据福彩公益金收入预算数编制福彩公益金的支出预算,做到收支平衡。 第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细化福彩公益金本级支出预算编制,规范项目预算申报,强化项目预算及绩效目标审核,做到项目预算立项依据充分、定额标准科学、绩效目标合理。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严格实行项目库管理,入库项目的立项和预算申报应当严格执行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市级福彩公益金支出预算分为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和市对区(县、市)转移支付预算。市对区(县、市)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因素法和项目法的具体分配规则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 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申请市级福彩公益金资助,应根据福利彩票发行宗旨、福彩公益金使用范围,以及申报项目的政策依据,向市民政局提交申报材料并同步报送市财政局。 市对区(县、市)转移支付项目由区(县、市)民政局根据福利彩票的发行宗旨、福彩公益金资助范围,向市民政局提交申报材料并同步报送区(县、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项目预算申报材料应于每年6月底前报送,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请报告(应正式行文); (二)项目实施依据; (三)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 (四)项目预算; (五)其他相关材料。 申报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条件成熟、预算年度当年能够开工的要求。 第十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加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核准的预算和批复的绩效目标,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在确保项目质量、效益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强绩效目标监控,强化项目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各区(县、市)财政、民政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市级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的管理,足额安排下达资金预算,加快市级福彩公益金预算执行进度,减少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确保市补政策和市下达绩效目标任务执行到位。市级福彩公益金重点资助的建设项目,各地要及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积极推进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福彩公益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及购买服务的,按照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定使用。 使用福彩公益金形成的资产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福彩公益金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的使用和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区(县、市)民政局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市级福彩公益金实际使用情况书面报告市民政局,内容包括资助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结余情况、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项目绩效评价情况以及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市民政局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福彩公益金使用和绩效情况。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应按要求做好福彩公益金预决算的信息公开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和项目单位是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应强化信息公开责任。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谁分配、谁使用、谁管理、谁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第二十一条 市民政局于每年6月底前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以下信息: (一)中央福彩公益金转移支付资金相关信息 1. 上年度获得中央福彩公益金补助的资金额度; 2. 上年度中央福彩公益金资助市本级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资金额度、主要内容、绩效目标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3. 上年度中央福彩公益金分配各区(县、市)额度; 4. 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二)市级福彩公益金相关信息 1. 上年度市级福彩公益金预算规模; 2. 上年度市级福彩公益金资助市本级项目名称、项目单位、资金额度、主要内容、绩效目标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3. 上年度市级福彩公益金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因素和权重,以及补助各区(县、市)的额度; 4. 上年度对各区(县、市)以及项目单位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情况; 5. 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区(县、市)民政局应于每年5月底前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以下信息: (一)上级福彩公益金转移支付资金相关信息 1. 上年度获得中央及市级福彩公益金补助的资金额度; 如上年度上级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本年度未完成的,则下年度继续公开上述信息,直至项目完成。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于每年4月底前在本单位信息公开栏或由民政部门代为在门户网站上公开上年度获得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的以下信息: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项目周期、资金额度、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绩效目标、项目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其他有利于体现项目效果的文字、图片、影像资料等。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各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的内部报批审核机制,加强信息审核,对上报、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福彩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的标识。 第二十六条 福彩公益金资助的项目标识,原则上由项目单位负责制作,标识应当遵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变更中国福利彩票公益金等资助项目标识的通知》(民办函〔2008〕213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标识设立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5〕229号)规定制作。相关费用在福彩公益金资助的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对结果较差的项目,限期整改,并视情予以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将结果作为安排福彩公益金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评价监督结果较差的市级福彩公益金补助地方项目,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将在下一年度安排项目所在区(县、市)补助预算时予以适当扣减资助额度。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福彩公益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督查检查制度,每年对本级项目实施全面监督检查,对补助下级项目抽样监督检查,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于发现问题项目的地区,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将在下一年度安排项目预算、项目所在区(县、市)补助预算时予以适当扣减资助额度。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福彩公益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应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财政部、民政部补助我市的福彩公益金按照财政部、民政部规定范围使用,有关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区(县、市)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修改完善本地区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原《宁波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甬财政发〔2019〕75号)同时废止。今后中央、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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