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财社〔2024〕467号 高新区财政部门、医疗保障部门: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社〔2024〕35号),经研究,现将2024年中央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为中央直达资金,用于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补助,直达资金标识为“001001001——中央直达”,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二、此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列“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列报“2101301城乡医疗救助”支出预算科目。请按规定拨付使用,专款专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要求,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督,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表 2.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部分)预算区域绩效目标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3日 附件1 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附件2 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部分)预算区域绩效目标表 (2024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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