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
宁波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更新于2024年8月1日)

来源:市财政局来源: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08-02 17:1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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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部门

项目序号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批准级次

备注

外办









1

 认证费(含加急)

商业文件认证费100元/份
民事类证书50元/证
认证加急费50元/证(份)

计价格〔1999〕466号,价费字〔1992〕198号

中央


教育









2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

按隶属关系实行同级管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制定。

《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教财〔2020〕5号

中央




3

 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按隶属关系实行同级管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教财〔2020〕5号,浙价费〔1999〕119号,浙价费〔2003〕43号,浙教计〔2007〕72号

中央




4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详见价格部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4〕4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教财〔2020〕5号,浙价费〔2000〕186号,浙政发〔2001〕35号

中央




5

 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

详见价格部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财教〔2013〕19号,发改价格〔2013〕887号,发改价格〔2005〕2528号,教财〔2003〕4号,计价格〔2002〕665号,计办价格〔2000〕906号,教财〔1996〕101号,价费字〔1992〕367号,教财〔1992〕42号,发改价格〔2006〕702号,教财〔2006〕7号,教电〔2005〕333号,教财〔2005〕22号,教高〔2015〕6号,教财〔2020〕5号

中央




6

 国家开放大学收费

(1)注册费,200元/人
(2)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不分文理工科基准标准统一为每学分120元,可上下浮动10%。
(3)重修考试费,对考试不及格,经一次免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修学分的,重修学分学费按学费标准的50%收取。

财综〔2014〕21号,发改价格〔2009〕2555号,计价格〔2002〕838号,教财厅〔2000〕110号,财办综〔2003〕203号,教财〔2020〕5号,浙价费〔1997〕340号,浙价费〔1999〕247号,浙价费〔1999〕382号,浙财综〔1999〕63号,浙财综〔1999〕127号,浙价费〔2000〕311号,浙教计〔2001〕202号,浙价费〔2001〕163号,浙价费〔2001〕270号,浙价费〔2001〕271号,浙教计〔2002〕152号,浙价费〔2014〕186号,浙价费〔2014〕245号,浙财综〔2015〕20号

中央


公安









7

 证照费



中央




  外国人证件费


价费字〔1992〕240号,公办〔2022〕136号





    居留许可

有效期不满1年的,400元/人;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800元/人;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1000元/人;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每人次200元;居留许可变更的,每次200元。

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浙财综字〔2005〕4号,浙价费〔2005〕20号





    永久居留申请费

1500元/人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浙财综字〔2004〕146号





    永久居留身份证工本费

300元/证;有效期满、内容变更,申请换发或者补发300元/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600元/证。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财税〔2018〕10号,浙财综字〔2004〕146号





    出入境证

100元/人次

公通字〔1996〕89号





    旅行证

50元/人次

公通字〔1996〕89号





  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价费字〔1993〕164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税函〔2018〕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公办〔2022〕136号





     普通护照

2019年7月起降为120元/本

发改价格〔2013〕1494号,计价格〔2000〕293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22号,浙公后〔2001〕3号,浙财综字〔2001〕6号





     出入境通行证费

一次出入境有效15元/证,多次出入境有效80元/证。

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公办〔2022〕136号,〔1993〕价费字164号,浙财综字〔2001〕6号





     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1.前往港澳通行证工本费:40元/证
2.往来港澳通行证工本费:2019年7月起降为60元/张
3.签注费: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6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40元。

发改价格〔2005〕77号,计价格〔2002〕1097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浙公后〔2001〕3号,浙财综字〔2001〕6号





 ④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限于补发、换发)

成人十年期350元/证;儿童五年期230元/证。详见价格部门文件

财税〔2020〕46号,发改价格〔2020〕1516号





 ⑤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详见价格部门文件

计价格〔2001〕1835号,发改价格〔2004〕334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浙公后〔2001〕3号,浙财综字〔2001〕6号





 ⑥

    台湾同胞定居证

8元/证

发改价格〔2004〕2839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22号,浙公后〔2001〕3号,浙财综字〔2001〕6号





 ⑦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详见价格部门文件

发改价格〔2016〕352号,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浙公后〔2001〕3号,浙财综字〔2001〕6号





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详见价格部门文件

财综〔2012〕97号,价费字〔1992〕240号,浙财综〔2012〕138号





     居民户口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浙价发〔1994〕98号,浙财综〔1994〕90号,浙价费〔1991〕81号





     户口迁移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价费字〔1992〕240号,浙财综字〔2006〕114号





  居民身份证工本费(限于丢失补领和过期、损坏换领)

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停征工本费;换领、换发20元/证;丢失补领、损坏换领40元/证;临时居民身份证10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财综〔2007〕3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税〔2018〕37号,浙价费〔2004〕64号,浙财综字〔2004〕115号,浙财综字〔2006〕6号


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号牌(含临时)

汽车号牌:反光100元/副,不反光80元/副。
挂车号牌:反光50元/面,不反光30元/面。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号牌:反光40元/副,不反光25元/副。
摩托车号牌:35元/副。
机动车临时号牌:5元/张。
调换号牌、遗失补牌按同类号牌收费。






     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1元/个






     号牌架

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5元/只,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10元/只






   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1.机动车行驶证:10元/本。调换、遗失补领按同类证件收费
2.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10元/本。调换、遗失补领按同类证件收费
3.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驾驶证IC卡30元/卡。调换、遗失补领以上证件按同类证件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10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8)

《浙江省居住证》工本费

首次申领或统一换发不收费,损坏换领或丢失补领20元/证

浙价费〔2017〕21号





8

 外国人签证费

详见价格部门文件

计价格〔2003〕392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办〔2022〕136号,浙公后〔2001〕3号,浙财综字〔2001〕6号

中央




9

 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

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50元/人次,加入、退出、恢复中国国籍证书工本费200元/证

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1996〕89号,公办〔2022〕136号,浙公后〔2001〕3号,浙财综字〔2001〕6号

中央


自然资源








10

 土地复垦费

详见价格部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省政府1993年第33号令),财税〔2014〕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浙政令〔2010〕284号,浙政办发〔2000〕221号,浙政办发〔2011〕87号,浙税发〔2021〕40号

中央



11

 土地闲置费

详见价格部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1〕8号,浙政办发〔2000〕221号,浙政发〔2008〕3号,浙政办发〔2011〕87号

中央



▲■

12

 不动产登记费

详见价格部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浙价费〔2017〕16号,甬财综〔2021〕737号,甬财综〔2022〕861号

中央

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自2022年9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为企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实行不动产登记费零收费。


13

 耕地开垦费

详见价格部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浙政发〔2000〕292号,浙政发〔2008〕39号,浙政办发〔2011〕87号,浙委办〔2012〕55号,浙政办发〔2014〕25号

中央


生态环境









14

 海洋废弃物倾倒费

详见价格部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发改价格〔2008〕1927号



住房城乡建设









15

 污水处理费

详见价格部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浙财综〔2015〕39号,浙发改价格〔2020〕22号,甬财综〔2021〕376号,甬水利〔2021〕14号

中央




16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详见价格部门文件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浙财函〔2020〕203号

中央


交通运输









17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公路)

详见价格部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2009年省政府第267号令),交公路发〔1994〕686号,浙政办发〔2017〕48号,浙政办发〔2022〕8号

中央


经信









18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详见价格部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计价格〔2000〕1015号,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计价费〔1998〕21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中央


水利









19

 水资源费

详见价格部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财税〔2018〕147号,财税〔2020〕15号,《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52号令),浙价费〔2004〕209号,浙价费〔2010〕127号,浙财综字〔2009〕12号,浙财综字〔2009〕99号,浙政办发〔2022〕8号

中央




20

 水土保持补偿费

详见价格部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税〔2020〕58号,财税〔2023〕9号,浙财综〔2014〕27号,浙价费〔2014〕24号,浙政办发〔2015〕107号

中央


农业农村









21

 农药实验费

详见价格部门文件

《农药管理条例》,价费字〔1992〕452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浙价费〔2015〕207号,浙财综〔2014〕56号

中央



22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详见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财税〔2014〕101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

中央


十一

卫生健康









23

 预防接种服务费

28元/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4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浙价医〔2017〕187号,〔1992〕浙价费联131号

中央




24

鉴定费



中央





(1)医疗事故鉴定费

详见价格部门文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3〕2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浙价费〔2002〕324号

中央





(2)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首次鉴定每例2500元,再次鉴定每例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浙价医〔2018〕148号,浙财综字〔2007〕29号,浙价费〔2007〕152号

中央





(2)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详见价格部门文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70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浙发价格函〔2019〕573号,浙价费〔2009〕92号

中央


十二

人防








25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详见价格部门文件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0〕58号,浙价费〔2016〕211号,浙政发〔2009〕48号,浙政函〔2004〕136号

中央


十三

法院









26

 诉讼费

详见价格部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浙价费〔2007〕153号,浙财综〔2000〕8号

中央


十四

药品监管








27

 药品注册费 

详见价格部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食药监公告2015年第5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国家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7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浙价医〔2016〕120号

中央





 (1)新药注册费








 (2)仿制药注册费








 (3)补充申请注册费








 (4)再注册费








 (5)加急费






28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详见价格部门文件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食药监公告2015年第5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浙政办发〔2021〕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浙价医〔2016〕120号

中央





 (1)首次注册费








 (2)变更注册费








 (3)延续注册费








 (4)临床试验申请费








 (5)加急费





十五


有关部门









29

 考试考务费

详见价格部门文件

见《宁波市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中央及省




30

信息公开处理费

详见价格部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办函〔2020〕109号

中央


注:1、考试考务费的明细项目详见附表《宁波市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2、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3、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予以减免。

  4、收费标准仅做简单摘录,信息取自价格部门公布的标准目录,如有冲突,以有效文件或价格部门最新公布为准。

  5、非本部门主办的政策依据,其有效性和及时性,按照“谁主办 谁公开”原则,由主办部门负责并以其最新公布为准。

  6、国家和省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宁波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更新于2024年8月1日).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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