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
序号 | 部门 | 项目序号 | 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政策依据 | 批准级次 | 备注 | 执收单位 |
一 | 公安 | |||||||
1 | 证照费 | 中央 | 宁波市公安部门 | |||||
⑴ |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 ||||||
①号牌(含临时) | 汽车号牌:反光100元/副,不反光80元/副。 | |||||||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1元/个 | |||||||
③号牌架 | 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5元/只,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10元/只 | |||||||
⑵ | 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 1.机动车行驶证:10元/本。调换、遗失补领按同类证件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⑶ |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 10元/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二 | 自然资源 | |||||||
■ | 2 | 土地复垦费 | 详见价格部门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省政府1993年第33号令),财税〔2014〕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浙政令〔2010〕284号,浙政办发〔2000〕221号,浙政办发〔2011〕87号,浙税发〔2021〕40号 | 中央 |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
■ | 3 | 土地闲置费 | 详见价格部门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1〕8号,浙政办发〔2000〕221号,浙政发〔2008〕3号,浙政办发〔2011〕87号 | 中央 | 宁波市税务部门 | ||
▲■ | 4 | 不动产登记费 | 详见价格部门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浙价费〔2017〕16号,甬财综〔2021〕737号,甬财综〔2022〕861号 | 中央 | 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自2022年9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为企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实行不动产登记费零收费。 |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
■ | 5 | 耕地开垦费 | 详见价格部门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浙政发〔2000〕292号,浙政发〔2008〕39号,浙政办发〔2011〕87号,浙委办〔2012〕55号,浙政办发〔2014〕25号 | 中央 |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
三 | 生态环境 | |||||||
6 | 海洋废弃物倾倒费 | 详见价格部门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发改价格〔2008〕1927号 | 因征收权限,此项宁波目前没有在收。 | ||||
四 | 住房城乡建设 | |||||||
7 | 污水处理费 | 详见价格部门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浙财综〔2015〕39号,浙发改价格〔2020〕22号,甬财综〔2021〕376号,甬水利〔2021〕14号 | 中央 | 宁波市水利部门 | |||
8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详见价格部门文件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浙财函〔2020〕203号 | 中央 |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五 | 交通运输 | |||||||
9 |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 详见价格部门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2009年省政府第267号令),交公路发〔1994〕686号,浙政办发〔2017〕48号,浙政办发〔2022〕8号 | 中央 | 宁波市象山港大桥开发有限公司、宁波穿山疏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宁波余慈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宁波三门湾大桥开发有限公司、宁波新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 |||
六 | 经信 | |||||||
10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详见价格部门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计价格〔2000〕1015号,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计价费〔1998〕21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 中央 | 宁波市无线电管理部门 | |||
七 | 水利 | |||||||
11 | 水资源费 | 详见价格部门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财税〔2018〕147号,财税〔2020〕15号,《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52号令),浙价费〔2004〕209号,浙价费〔2010〕127号,浙财综字〔2009〕12号,浙财综字〔2009〕99号,浙政办发〔2022〕8号 | 中央 | 宁波市水利部门 | |||
12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详见价格部门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税〔2020〕58号,财税〔2023〕9号,浙财综〔2014〕27号,浙价费〔2014〕24号,浙政办发〔2015〕107号 | 中央 | 宁波市税务部门 | |||
八 | 农业农村 | |||||||
13 | 农药实验费 | 详见价格部门文件 | 《农药管理条例》,价费字〔1992〕452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浙价费〔2015〕207号,浙财综〔2014〕56号 | 中央 | 因征收权限,此项宁波目前没有在收。 | |||
▲ | 14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详见价格部门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财税〔2014〕101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 | 中央 |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
九 | 人防 | |||||||
■ | 15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详见价格部门文件 |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0〕58号,浙价费〔2016〕211号,浙政发〔2009〕48号,浙政函〔2004〕136号 | 中央 | 宁波市税务部门 | ||
十 | 法院 | |||||||
16 | 诉讼费 | 详见价格部门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浙价费〔2007〕153号,浙财综〔2000〕8号 | 中央 | 宁波市各级法院 | |||
十一 | 药品监管 | |||||||
▲ | 17 | 药品注册费 | 详见价格部门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食药监公告2015年第5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国家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7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浙价医〔2016〕120号 | 中央 | 因征收权限,此项宁波目前没有在收。 | ||
(1)新药注册费 | ||||||||
(2)仿制药注册费 | ||||||||
(3)补充申请注册费 | ||||||||
(4)再注册费 | ||||||||
(5)加急费 | ||||||||
▲ | 18 |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 详见价格部门文件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食药监公告2015年第5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浙政办发〔2021〕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浙价医〔2016〕120号 | 中央 | 因征收权限,此项宁波目前没有在收。 | ||
(1)首次注册费 | ||||||||
(2)变更注册费 | ||||||||
(3)延续注册费 | ||||||||
(4)临床试验申请费 | ||||||||
(5)加急费 |
注: 1、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2、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予以减免。
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惠企政策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0〕9号)更新目录。
4、收费标准仅做简单摘录,信息取自价格部门公布的标准目录,如有冲突,以文件或价格部门最新公布为准。
5、非本部门主办的政策依据,其有效性和及时性,按照“谁主办 谁公开”原则,由主办部门负责并以其最新公布为准。
6、国家和省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返回首页】 【打印】 【关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