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宁波市财政局更新修订的《宁波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随着我市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在不断延伸,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0号),为增强目录的指导性、约束性和可操作性,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依据,我们组织对2020年《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修订。 二、修订方式 (一)《目录》修订范围。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事项,不得纳入《目录》。同时考虑: 1.目前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公共服务重点支出领域项目以及财政预算已经安排的项目,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可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2.目前财政预算虽未安排资金,但属于市委、市政府明确的公共服务重点支出领域项目,本地本部门急需且同级财政具有相应保障能力的公共服务项目,要在减人或不增人、不新设机构的前提下,逐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二)《目录》的修订内容。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0号),在梳理近年来我市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实践,结合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范围,吸收了其他省市的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宁波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本次按照分级、分类的方法进行编制。具体修订的内容如下: 1.一级目录编制。《目录》的一级目录分为2类,修订与中央本级、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保持一致。 2.二级目录编制。《目录》的二级目录分为30类,修订与中央本级、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二级目录保持一致。 3.三级目录编制。《目录》的三级目录分为157类,按照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公布的原则,体现部门预算支出类型、支出科目和具体支出项目等特点。先由各部门结合自身职责范围,认真梳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进行归纳提炼、细化分类后填列,充分体现部门特色、行业特色、专业特色。 4.增加说明的编制。《目录》的说明参照《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方式,增加对三级目录的具体说明,一方面增强《目录》的指导性;另一方面对原《目录》的三级科目通过说明的方式进行归纳,减少三级目录的列举。 三、修订程序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中央和省两级实现分类管理。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省以下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编制方式和程序。编制、调整指导性目录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宁波市作为计划单列市,《目录》由市财政局汇总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进行统一修订,并经法定程序审定批准后,依法予以公开。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通知》由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人为宁波市财政局综合处李老师,联系电话:0574-8938809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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