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财社〔2024〕728 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4〕84号)等文件规定,现将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结算下达给你们。同时根据《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甬人社发〔2020〕4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部分重点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21〕26号)等文件规定,对2023年奉化区、宁海县、象山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级财政补助部分进行结算(详见附件)。具体通知如下: 一、各地收到上述资金后,作2024年“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入账,支出列报“2082602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 二、此次下达的中央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将此次下达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拨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四、市级财政根据预下达奉化区、宁海县、象山县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助资金及2023年实际发放情况进行结算。 五、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附件: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下达表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 宁波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1日 附件1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结算下达表 单位:万元
附件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 (2024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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