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根据中央和省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宁波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转发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若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3月6日前将书面意见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发送至宁波市财政局综合处。
联系人: 刘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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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转发财政部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转发财政部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pdf
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转发财政部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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