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财建〔2025〕538号 各有关区(县、市)财政局、住建局: 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25〕19号)和《宁波市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甬建发〔2024〕10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分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现下达2025年补助资金预算(详见附件1、2、3,项目代码10000013Z135080000028),列入202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 二、2025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地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各地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补助资金具体使用范围按照财综〔2024〕15号和甬建发〔2024〕10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四、各地财政部门安排使用补助资金时,按用途分别列入202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2210111配租型住房保障”、“2210112配售型住房保障”、“2210113城中村改造”科目。其中,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列入“2210103棚户区改造”科目。 五、各地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指导有关单位使用好补助资金,有序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预算执行监控、项目执行监控及绩效运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附件:1.宁波市2025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住房保障分配表 2.宁波市2025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中村改造分配表 3.宁波市2025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分配表 4.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住房保障绩效目标表(2025年度) 5.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中村改造绩效目标表(2025年度) 6.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目标表(2025年度)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1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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