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财社〔2025〕451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医疗保障局,有关功能园区财政、医疗保障部门,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预算的通知》(财社〔2025〕3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2025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和区域绩效目标表下达给你们,项目代码:10000015Z155080000004,见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预算收入请列入202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1015医疗保障管理事务”支出功能科目。 二、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预算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地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各地财政、医保部门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社〔2022〕47号)有关要求,坚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与保障资金规范使用并重,既要高度重视预算执行工作,也要防止虚列支出、超范围使用资金等各种违法违规和不讲效益的“突击花钱”行为。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你地区绩效目标(见附件2)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2025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分配表 2.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区域绩效目标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22日 附件1 2025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 (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分配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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