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财社〔2025〕704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局(社管局),市级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 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社〔2025〕4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2025年中央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294.49万元和绩效目标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收到上述款项后,收入列“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00499其他公共卫生支出”支出功能科目。 二、此项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 三、各地要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和预算管理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分解下达等相关工作,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同时,进一步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2025年中央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分配表 2.2025年中央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7月2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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