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推动《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在我市落地落实,我局联同市资规局起草了《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者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宁波市财政局综合处。
联系人:沈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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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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