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财采〔2025〕901号 市级各预算单位、各区(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体制机制改革,坚持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改革工作部署,助力我市高质量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鼓励采购人对相同或类似采购需求的项目进行联合、带量集中采购,通过“集零为整”新模式,发挥采购规模效应,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带量集中采购工作指引(试行)》(浙财采监〔2025〕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宁波市政府采购带量集中采购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宁波市政府采购带量集中采购工作指引(试行) 2.带量集中采购流程图 宁波市财政局 2025年9月15日 附件1 宁波市政府采购带量集中采购工作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坚持过紧日子工作要求,推进我市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改革,助力我市高质量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绩效,实现政府采购规模效应,规范我市政府采购带量集中采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浙江省政府采购带量集中采购工作指引(试行)》,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带量集中采购,是指在已落实预算资金的前提下,不同预算单位由于具有共性采购需求,对汇总预算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委托同一预算单位作为采购主体,开展同一品目货物、服务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具备实施条件的共性采购项目,应开展带量集中采购: (一)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项目; (二)涉及基本公共服务或公共安全领域、社会关注度高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三)市委市政府及各部门自上而下系统推进的项目; (四)涉及上级补助、国债、专项债等资金统一安排的项目。 第四条 带量集中采购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参与单位两类,各参与单位按照自愿的原则推荐一家参与单位或上级单位作为牵头单位。采购单位包括市、区(县、市)多级的,原则上以上级单位或其指定的单位作为牵头单位。 第五条 带量集中采购主要方式包括统采分签、统采统签和框架协议。其中: (一)统采分签是指不同预算单位分别已落实预算资金,需采购同一品目的货物、服务,由牵头单位合并需求后统一采购,不同预算单位再分别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各自支付资金。 (二)统采统签是指不同预算单位需采购同一品目的货物、服务,由牵头单位汇总采购需求并落实预算资金、开展采购、签订合同。 (三)框架协议是指不同预算单位分别已落实预算资金,需采购同一品目的货物、服务,牵头单位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规定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其他预算单位在此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供应商并签订合同。 第六条 带量集中采购项目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开展采购活动。鼓励采购单位将社会关注度高、关系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汇总市级各部门及各区(县、市)政府采购预算,梳理、分析共性采购项目情况; (二)指导主管预算单位对涉及本部门或各区(县、市)部门的共性采购项目进行归类,推动带量集中采购; (三)审核确定带量集中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预算。 各地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会同市级财政部门梳理、分析政府采购预算; (二)提出并上报可开展全市联动的带量集中采购项目建议; (三)加强与本地区各部门的联动,指导督促本地预算单位开展本地化项目的带量集中采购。 第八条 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工作要求,加强统筹和联动,全面梳理本部门、本系统采购项目预算安排,归类共性采购项目,分析集中采购的可行性,确定年度带量集中采购项目并报送财政部门。 第九条 年度追加的预算(含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结转资金),如涉及带量集中采购的,应及时补编政府采购预算。无预算不得实施带量集中采购。 第三章 预算执行(统采分签) 第十条 统采分签牵头单位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指导参与单位填报采购需求意向、汇总采购需求意向; (二)发布项目的采购意向公开,并载明参与单位情况; (三)按规定组织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 (四)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 (五)编制采购计划; (六)确认采购文件、委派采购人代表、确认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协议; (七)组织各参与单位签订合同; (八)做好采购信息公开、数据统计、档案材料保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统采分签参与单位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向牵头单位提交采购需求意向(包含采购数量、采购预算等)、出具自愿参与的委托函; (二)委托牵头单位公开采购意向; (三)配合牵头单位做好采购需求调查和采购需求编制; (四)编制采购计划; (五)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六)采购单位开展本单位项目履约验收; (七)采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资金; (八)做好采购信息公开、数据统计、档案保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统采分签带量集中采购项目的具体操作均通过智慧财政系统、政府采购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一)牵头单位统一开展带量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意向公开,并载明参与单位情况; (二)在智慧财政系统编制采购计划时,各采购单位在“是否带量集中采购”选项选择“是”,在备注栏注明“此项目属于统采分签”: 1.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均有预算资金安排的,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分别填报各自的预算金额,选择相同的采购方式,并通过“云平台”将项目委托给牵头单位确定的采购代理机构; 2.牵头单位无预算资金安排的,各参与单位分别填报各自预算金额,采购方式选择“联合(异地、批量)采购”,同时,牵头单位统一全额填报项目信息; (三)牵头单位、参与单位应会同采购代理机构做好采购实施工作: 1.牵头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项目采购有关流程,编制采购文件并发布采购公告,组织评审活动; 2.牵头单位在项目评审结束后,确认采购结果; 3.牵头单位在项目中标(成交)公告发布后,签订采购协议; 4.各采购单位在项目中标(成交)公告发布后,及时完成合同签订及公告。 第四章 预算执行(统采统签) 第十三条 统采统签牵头单位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指导参与单位填报采购需求意向、汇总采购需求意向; (二)发布项目的采购意向公开,并载明参与单位情况; (三)按规定组织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 (四)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 (五)编制采购计划; (六)确认采购文件、委派采购人代表、确认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协议; (七)签署带量集中采购合同; (八)与各参与单位一起开展履约验收; (九)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资金; (十)做好采购信息公开、数据统计、档案保管等工作。 第十四条 统采统签参与单位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向牵头单位提交采购需求意向(包含采购数量、采购预算等); (二)配合牵头单位做好采购需求调查和采购需求编制; (三)配合牵头单位做好本单位履约验收。 第十五条 统采统签带量集中采购项目的具体操作均通过智慧财政系统、政府采购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一)牵头单位公开带量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意向后,按照智慧财政系统要求编制采购计划时,应在“是否带量集中采购”选项选择“是”,并在备注栏注明“此项目属于统采统签”。 (二)牵头单位在“云平台”按照项目采购流程,完成代理机构委托,采购文件编制、采购公告发布、开评标、结果确认、合同签订及备案。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框架协议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牵头单位在组织统采分签带量集中采购活动时,应及时通知参与单位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八条 牵头单位负责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参与单位协助。 第十九条 项目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采购单位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补充合同。 第二十条 各采购单位在带量集中采购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购计划备案完成、采购公告发布或采购文件发出后无正当理由退出带量集中采购活动或中止带量集中采购活动; (二)不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三)不按采购合同约定组织验收,不按时支付合同款或者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行为;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带量集中采购流程图 统采分签(牵头单位有预算安排的情形) 统采分签(牵头单位无预算安排的情形) 统采统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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