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一)制定背景 2011年2月,宁波市制定出台《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市政府185号令”),明确了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及管理规定。2025年6月,市政府185号令因制定依据已被废止、部分内容已与当前实际及现行规定等不一致等原因被正式废止,宁波市救助基金管理进入新阶段。 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等五部委令第107号)及《关于贯彻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2〕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宁波市救助基金管理,切实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及时获得救助,参照浙江省现行文件规定及宁波市操作实际,制定出台《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5.《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困难救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办法》送审稿共有七个章节三十二条。包括总则、筹集、使用、追偿与核销、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分工 明确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财政部门为主管部门,公安、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金融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协同管理。允许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承办或辅助开展日常业务,提升管理效能。 (二)规范资金统筹,强化保障能力 明确救助基金的多渠道来源,包括交强险提取资金、未投保交强险罚款、追偿资金、财政补助、社会捐赠等。规定全市救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上一年度支出金额3倍以上的,本年度暂停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促进基金良性循环。 (三)加大救助力度,提升救助效率 垫付对象上,增加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为救助对象;申请主体上,明确医疗机构、受害人及其亲属均可作为申请主体;垫付时间上,将垫付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延长为7日内的抢救费用;工作流程上,明确抢救费与丧葬费垫付申请流程并压减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办理时间,加快解决群众切实需求。 (四)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管理效能 启动“分级审核”,明确特殊情形下超过7日或超过30万元的案件分别由医疗机构及卫生健康部门出具协助审核意见。完善垫付费用依法追偿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协助追偿义务。规范救助基金财务核销程序,解决案件无法追偿的问题。增加一次性困难救助和非机动车等相关表述,解决社会实践中的突出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救助基金救助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 四、其他 《办法》自2025年12月24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财政局。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李老师,0574-893881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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