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财社〔2026〕575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人力社保局,有关开发区财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 为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促进机制,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根据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1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26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6〕35号)和《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贯彻落实稳就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甬人社发〔2023〕22号)等规定,现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第二批就业补助资金(以下称就业补助资金)预算共计-2962万元,具体金额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就业补助资金主要根据各地年末常住人口数、就业登记人数、就业困难人员帮扶人数、地方财政投入力度、重点就业工作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等因素分配。 二、就业补助资金预算分配体现激励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效益。对预算执行不到位、地方财政投入少的地方,在分配资金时予以适当扣减。 三、就业补助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四、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求职补贴、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收入请列入202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请列入“20807就业补助”,项目代码10000013Z135080000005,并按支出用途分别列入相关项级科目。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补充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不得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下达至市统筹区的就业补助资金,包含2026年分配各地的中央直达资金和促进就业支出资金市级分担部分。其中,2026年促进就业支出资金市级分担部分采用预拨、清算方式下达,资金可用于市、区共担促进就业项目,次年根据各区年度实际执行情况进行清算。 六、各地财政、人社部门要密切合作,按照财社〔2026〕1号文件规定,合理安排就业补助资金。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决策部署,密切关注就业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有针对性的指导,确保资金用在刀刃上。要强化资金监督管理,严格按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资金,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七、为进一步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有关要求,现一并下达2026年度就业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请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2026年中央就业补助资金下达分配表 2.2026年宁波市就业补助资金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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