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财文教〔2025〕1352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党委宣传部: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补助地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文〔2025〕40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26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共80.6307万元提前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相应增加你区(县、市)2026年度“2070799其他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指标,待2026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请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财教〔2019〕260号)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地财政局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附件:2026年中央补助地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表(预下达) 宁波市财政局 中共宁波市委宣传部 2025年12月24日 附件 2026年中央补助地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表(预下达)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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