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或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市财政局来源: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6-09-12 13:0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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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规定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甬政办明电〔2016〕24号)要求,结合财税体制改革工作任务,我局组织开展了2016年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二、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原则是什么?

(一)与上位法(文件)相抵触的;所依据的上位法(文件)已被废止的;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大部分内容需要修改的;与改革要求相抵触的;有其他应当废止的情形的,应明令废止。

(二)适用期已过的;调整对象已消失的;所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已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应宣布失效。

(三)所依据的上位法(文件)已被修改的;与上位法(文件)部分内容不一致的;部分条款与国家和省市有关改革要求不一致的;部分条款与我市当前的经济和社会实际不适应的;具有其他应当修改情形的,应及时予以修改。

三、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结果是怎样的?

本次清理共对105件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其中继续有效68件、废止23件、失效14件,现发文予以公布。


宁波市财政局

2016年9月8日


原文: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或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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