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市财政局来源: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7-11-23 13:0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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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规定和《宁波市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甬府法发〔2017〕21号)要求,结合财税体制改革工作任务,我局组织开展了2017年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二、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原则是什么?

(一)清理依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措施、浙江省“最多跑一次”改革措施和宁波市落实举措,以及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

(二)清理重点。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以及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有关规定,特别是与因上述改革而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有关规定。

(三)清理标准。主要内容与国务院改革决策、上位法相抵触的,或与因上述改革已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予以废止并提出废止理由;部分内容与国务院改革决策、上位法、或因上述改革已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予以修改并提出条文修改方案。

三、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结果是怎样的?

本次清理共对77件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其中继续有效59件、废止15件、部分条款失效3件,现发文予以公布。



原文: 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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