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财税发〔2017〕94号 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财政局,市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规定和《宁波市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甬府法发〔2017〕21号)要求,我局对截至2016年12月31日,由我局主办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宁波市财政局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宁波市财政局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宁波市财政局部分条款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宁波市财政局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宁波市财政局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宁波市财政局部分条款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宁波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2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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