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来源:宁波市财政局来源: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7-11-23 17: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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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财税发〔2017〕94号
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财政局,市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规定和《宁波市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甬府法发〔2017〕21号)要求,我局对截至2016年12月31日,由我局主办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宁波市财政局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宁波市财政局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宁波市财政局部分条款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宁波市财政局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宁波市财政局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宁波市财政局部分条款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宁波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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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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