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关于《宁波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财政局来源: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7-05-19 13:1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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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就宁波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制定的《宁波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目标

为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183号)、《关于全面开展省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7〕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现阶段,我市国库现金管理主要目标:一是熨平库存资金波动,降低余额波动幅度,保持库底资金稳定;二是在确保资金安全、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力求国库资金保值增值,取得合理化收益;三是促进我市经济政策和相关重点工作的实施。

二、《细则》主要内容

《细则》共五章三十五条,明确了宁波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的适用范围、操作工具、参与对象、参与条件、招标方式、存款利率、质押要求及办理、资金划拨、到期汇划和监督管理等。

(一)适用范围

《细则》适用于宁波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业务。

国库现金是指宁波市人民政府存放在市级国库的财政资金。

市级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在确保国库现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运用金融工具有效运作市级库款的管理活动。

(二)操作工具

市级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工具为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期限在1年期以内(不含1年)。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是指将暂时闲置的国库现金按一定期限存放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提供足额质押并向宁波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支付利息。

(三)参与对象

参与市级国库现金管理的商业银行是指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在宁波市法人银行或宁波市市级分行。

(四)参与条件

商业银行参与市级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应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3.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4.为当年度宁波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

市财政局会同市人行每年组建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参与银行团,并与参与银行团成员三方共同签订年度宁波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招标方式

市级国库现金管理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成立市级国库现金管理招标小组,每次公开招标日前3个工作日,通过市财政局网站、市人行网站公告信息,并于招标完成当日公布中标结果。

为控制风险,单期存款银行一般不得少于5家,单家存款银行参与当期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当期定期存款总额的25%。单一存款银行存放的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般性存款余额的10%,不得超过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余额的20%。

(六)存款利率

存款利率以操作当日同期限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在宁波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协商的浮动水平范围内,由各商业银行根据商业原则自主投标确定。

(七)质押要求及办理

质押品应为可流通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质押的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面值数额分别为存款金额的105%、115%。存款银行应于每期中标结果公布后次二工作日11:00前足额提供质押品。市人行在存款银行提供质押品当日办理质押操作。

(八)资金划拨

市财政局确认存款银行足额质押后,于次1个工作日11:00前向市人行开具划款凭证,市人行当日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将资金划拨至存款银行账户。

(九)到期汇划

存款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存款银行将存款本金和利息于当日11:00前通过大额支付系统足额划回。本金和利息分别汇划,不得并笔。

(十)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会同市人行对商业银行参与市级国库现金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存款银行违反存款协议规定,未及时、足额汇划国库定期存款本息的,不予解除质押品并按有关规定执行。存款银行出现相关违规情况的,市财政局会同市人行视情节轻重,通知该银行划回存放资金、并决定暂停以至取消其参与市级国库现金管理活动。

三、《细则》解读机关情况

《细则》由市财政局、市人行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市财政局国库局,联系电话0574-87188456;市人行国库处,联系电话:0574-87058223。


原文: 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图解: 图解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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