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市财政局来源: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8-07-04 13:1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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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规定和《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甬府法发〔2018〕21号)《宁波市发展改革委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商务委关于转发浙江省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2018年工作方案的通知》(甬发改价管〔20 18〕10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财税体制改革工作任务,我局组织开展了2018年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二、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原则是什么?

(一)清理依据。1.《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2.《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3.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

(二)清理重点。1.市局涉及“黑名单”制度的自行制发的规范性文件;2.市局涉及与网上办事、数据共享不相适应的自行制发规范性文件;3.市局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规范性文件;4.与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相抵触的或不一致的有关规定。

(三)清理标准。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或不一致的,应予以废止并提出废止理由;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或不一致的,应予以修改并提出条文修改方案。不存在需要废止、修改等情形的,继续有效。

三、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结果是怎样的?

本次清理共对67件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其中继续有效57件、废止4件、部分条款失效6件,现发文予以公布。


原文: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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