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宁波市财政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宁波市财政局来源: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8-09-26 16:3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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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市财政局制定的《宁波市财政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在行政管理中推行随机抽查监管,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监管方式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强化社会监督,激发市场活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为创新财政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政府监管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6〕164号),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和《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细则》主要内容

(一)“双随机、一公开”的基本概念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宁波市财政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二)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的具体要求

1.实施原则。宁波市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2.实施主体与事项。宁波市财政局依法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检查对象)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3.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国家、省和市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

4.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各抽查主体负责各自监管范围内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立和维护,并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实施动态调整。

5.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抽查主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6.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的方式方法。开展财政执法检查前,各抽查主体应通过随机抽查信息平台的随机抽查功能,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7.公开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处理处罚结果,应依法依规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细则》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细则》由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联系处室为法规处,联系电话:0574-87188435。

原文: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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