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财政发〔2018〕773号 文件有效性:有效 局内有关处室: 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确保财政检查的客观、公正、透明,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政府监管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6〕164号),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和《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宁波市财政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现予印发实施,各区、县(市)财政局可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宁波市财政局 2018年9月26日 宁波市财政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了创新财政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政府监管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6〕164号),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和《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宁波市财政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工作。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行“一单、两库”制度。“一单”是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两库”是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四条 宁波市财政局依法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检查对象)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 宁波市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 宁波市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由法规处协调,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相关责任处室(以下统称抽查主体)具体组织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第七条 按省政府的要求使用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电子财税管理中心负责相关数字技术的维护与保障工作,各抽查主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维护。 第八条 财政执法检查工作应按照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局领导批准的年度财政监督计划开展。未列入年度财政监督计划的,不得擅自对外开展检查。 第九条 需要临时增加检查任务的,由财政监督处归口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相关处室根据国家、省和市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法规处汇总报局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根据财政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随机抽查事项立、改、废等变化时,相关处室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调整建议,由法规处汇总报局领导批准后,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各抽查主体按照业务工作特点和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监管范围内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立和维护,并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的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各抽查主体按照职责分工,对执法检查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并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为财政部门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随机抽查工作中聘用的承担辅助工作的非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列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六条 各抽查主体拟开展的各项检查,由财政监督处会同各处室,根据年度财政工作重点和上级要求,提出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实施。 第十七条 开展财政执法检查前,各抽查主体应通过随机抽查信息平台的随机抽查功能,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八条 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 第十九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二十条 各抽查主体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应严格遵守《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相关检查工作规则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经局领导批准后,应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在经局领导批准后,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除涉密外,检查对象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各抽查主体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处理处罚及移送信息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除涉密外,各抽查主体应将处理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随机抽查信息平台中的抽查结果、处理处罚情况按规定实行信息共享。 第二十五条 各抽查主体在遵守本细则的前提下,可以针对每类抽查事项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财政监管工作需要,法规处商财政监督处后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8年10月28日起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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