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财政发〔2018〕799号 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有关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规范宁波市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宁波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工作中如有相关问题,请及时反馈。联系人:宁波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徐千里,联系电话:0574-87188441。 宁波市财政局 2018年9月30日 宁波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执法行为,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政府监管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6〕164号)、《宁波市财政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宁波市财政局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衍生的监督检查除外)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按照宁波市财政局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检查工作安排开展,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应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以政府采购相关工作人员为主,检查对象为代理宁波市政府采购业务的社会代理机构,相关名录库信息应录入宁波市财政局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并根据变动情况动态调整。 第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于重大问题或舆情反映的热点问题,可以采取定向抽取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检查对象或执法检查人员。 第六条 检查实施前,通过宁波市财政局随机抽查信息平台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随机抽取过程全程记录。 第七条 代理机构抽取比例为检查对象名录库中代理机构数量的10%-30%,具体比例根据年度检查工作安排确定。近两年内检查过的代理机构,在抽取时可以排除。 第八条 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数量根据检查工作需要确定,同一检查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现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因实际困难不能参加检查工作或需要回避等情形,应通过宁波市财政局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及时抽取,补齐执法检查人员。 第九条 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名单和检查处理处罚等信息录入宁波市财政局随机抽查信息平台。经履行报批程序后,及时在宁波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和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18年11月20日起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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