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宁波市财政局来源: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10-11 15:56 阅读次数:

字体:[ ] 视力保护色:
甬财政发〔2019〕905号
文件有效性:废止

各区县(市)财政局、农村综合改革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财政奖补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宁波市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11日


宁波市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农〔2019〕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综合改革的目标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支出责任主要在区县(市)。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财政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市级农村综合改革财政奖补资金、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和县级财政安排的农村综合改革相关资金,用于支持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国有农村办社会职能改革和财政部确定的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工作。

第三条 市财政局(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确定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方向,分解下达中央和市级财政奖补资金,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县级相关部门负责编制农村综合改革中长期规划、做好项目库建设与管理、项目审核批复和组织实施、资金分配使用与日常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均衡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要立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现有条件,统筹规划,提高计划性和时效性,进一步推动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全面、均衡、有序发展。

(二)民主决策,多元投入。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应尊重农民意愿,以村民民主决策为前提,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先建后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要因地制宜,重点支持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受益最直接的项目,分批、分类组织实施,确保农村综合改革项目建设成效。

(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在资金分配和使用等环节实行公示制度,做到全过程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五)绩效优先,兼顾公平。建立事前确定绩效目标、事中加强监督管理、事后实施绩效评价的全过程绩效管理体系。同时各地在筛选项目时要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公平性,原则上同一个行政村3年内不能重复安排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5年内不能重复安排美丽乡村建设项目。

第五条 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市级及以上财政奖补资金通过因素法和竞争性分配相结合的办法下达到区县(市),其中按照因素法分配的主要因素为农村人口、行政村个数等;竞争性分配的主要因素为组织领导、前期工作、项目申报、投资估算、县级财政资金、项目绩效等。各地应根据试点任务、绩效目标和项目库建设情况申报项目、填报相关资料,并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是指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和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等。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和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财政奖补资金用于村内户外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包括村内道路(含行政村到自然村或者居民点)、小型农田水利、农民饮用水、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垃圾分类处理为主要内容的村内环境卫生整治、村庄绿化美化亮化、村级老年活动中心和村民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场所等公共设施以及与村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村内公益事业建设。跨行政村范围的项目、加重农民负担的项目、不顾实际盲目举债的项目、村级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不强、申报时尚有未完成农村综合改革项目的行政村不得列入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财政奖补范围;以前年度项目批复后未实施的行政村原则上3年内不得列入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财政奖补范围。

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要注重村庄建设和生态环境、村落风貌相协调,要保留乡村风貌,要留住田园乡愁。优先考虑将人口集聚程度高、有一定产业基础、有一定历史文化传承要素、生态环境优美、村两委班子强的行政村列入美丽乡村建设的范围。

村级集体经济项目是指用于支持区县(市)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造血功能的项目,优先扶持有市场前景的产业项目和物业经济项目,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8〕5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区县(市)应加大本级财政投入力度,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必须明确年度财政资金安排并纳入预算,对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不明确、未编制资金平衡方案的项目,不得立项。各地要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加大资金统筹整合力度,统筹使用相关涉农资金和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财政奖补资金,增强惠农强农政策效应。

第八条 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实行村民议定、村级申报、乡镇(街道)初审、区县(市)审核、市级竞争性分配资金和任务、区县(市)审批项目、市级备案的管理机制。项目涉及建设用地的,应有相关部门的预审批手续;涉及筹资筹劳的,应按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区县(市)相关部门应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新型城镇化规划及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现状,建立农村综合改革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取。

第十条 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项目法管理,区县(市)相关部门应对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进行批复,批复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期限、计划总投资、财政奖补资金计划补助额等。项目建设期限一般为1年。各地要加强项目的计划管理,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到建设内容调整、建设期限延长、实施主体变更,区县(市)相关部门应履行审批手续并报市财政局(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备案。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应按各地的有关规定确定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十一条 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要符合规定的资金使用方向和目标要求,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楼堂馆所建设等与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不相关的支出。财政奖补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建成后,区县(市)应及时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要及时办理财政奖补资金的清算;验收未通过、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财政奖补资金予以收回。

第十三条 实施项目的行政村应建立健全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设施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确保项目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四条 县级相关部门应根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工作,年度终了后对本地上年度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工作进展等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各地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实施期限到2023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宁波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甬财政农[2011]1228号)、《关于印发<宁波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农〔2012〕1607号)、《关于印发<宁波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农〔2012〕1608号)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 文件下载
政策解读: 《宁波市农村综合改革试点项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咨询电话: 0574-12345
【返回首页】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