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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宁波市财政局来源: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10-14 09:1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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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财政发〔2019〕881号
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级有关单位:

为加强宁波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我们制定了《宁波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10月14日



宁波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宁波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甬财政发〔2019〕847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宁波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府股权投资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促进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产业基金按照“聚焦重点产业、突出政策引导、坚持市场运作、合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

第四条 产业基金资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安排,以市国有投资公司资本金形式存续,并进行专业管理。


第二章  管理架构及职责

第五条 产业基金管理架构包括市政府常务会议、市级相关部门(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产业基金业务主管部门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产业基金法人公司、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四个层次,按照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负责审议批准:产业基金的设立、资金筹集及增资计划、规模调整;子基金组建方案、重要直接投资项目;投期非正常变更与终止等事项。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牵头制定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开展产业基金财务监管,做好政策指导,组织产业基金运作绩效考评。具体负责组织金融领域产业基金投资方案评审,开展金融领域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协调金融领域产业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市国资委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产业基金发展的重大决策,负责制定工信、海洋、电商、旅游、文化、人力资源等领域产业基金具体操作办法,组织上述领域产业基金投资方案评审,监管上述领域产业基金运作,实施上述领域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协调上述领域产业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围绕我市产业发展战略,研究提出项目投资方案,定期推荐重大投资项目,落实行业监管和项目对接服务,会同市财政局或市国资委(以下简称“产业基金业务主管部门”)做好投资方案评审及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绩效考评。

第八条 授权宁波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金控”)、宁波通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通商集团”)履行产业基金出资人职责(工信、海洋、电商、旅游、文化、人力资源等领域由宁波通商集团履行出资人职责,金融领域由宁波金控履行出资人职责),分别出资设立产业基金法人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公司”)和聘用产业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对产业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管和指导,做好产业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定期向产业基金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产业基金运作情况。产业基金公司负责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加强对产业基金日常投资运作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委托协议约定负责完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投资方案;对立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投资建议;对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投资方案,进行入股谈判、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产业基金退出等具体投资运作事宜;负责派遣代表监管产业基金投资运作,定期向宁波金控、宁波通商集团报送产业基金运作情况。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十条 产业基金采取“子基金”和“直接投资”模式进行运作。

第十一条 子基金是指由产业基金、区县(市)政府产业基金、社会资本等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委托专业的子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运作管理,投向非特定对象的股权投资基金。子基金应注册在宁波市内,产业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高于25%,市、区县(市)政府产业基金对子基金出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40%,与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子基金管理机构非关联的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20%,产业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且不得成为第一大股东(出资人)。子基金对市内实体经营企业投资比例不低于市、区县(市)政府产业基金合计实际出资额的2倍。

第十二条 产业基金对少量全市性重大产业项目可进行直接投资,具体可通过新设公司、受让股权、增资入股等方式进行投资。产业基金在直投项目中占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特别重大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可不受本条所设比例限制。

直接投资项目中涉及非现金资产的,需符合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产业基金直接投资的项目,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可采取委派董事、监事、观察员等形式进行管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开展投后管理、办理股权退出等事务,但不参与项目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一般应采取同股同权方式,并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方式。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引导作用,产业基金可在取得的投资收益中向合作对象进行让利,但不得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第四章  投资原则和要求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重点投向工信、海洋、电商、旅游、文化、人力资源、金融等七大产业,推进重点领域转型升级和招商引资合作,并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产业基金及子基金从事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且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该项禁止规定仅适用于参股子基金)。

经市政府批准的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

第十七条 产业基金设立的子基金,应委托专业的子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等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5.子基金管理机构在提交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已取得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5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6.承诺在拟设立的子基金中出资,具体出资比例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


第五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十八条 产业基金投资决策一般程序为:项目提出(征集)、项目初审、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拟订具体项目投资方案、专家评审、报批、公示、组织实施等。

第十九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政策目标及主管行业特点,面向区县(市)及社会征集投资意向,向宁波金控或宁波通商集团提出子基金、直投项目投资方案。

提交的子基金投资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子基金设立背景和政策目标、子基金规模、组织形式及出资方案、投资领域、专业管理团队、储备项目(隶属宁波储备项目情况)、项目遴选及投资决策机制、关联交易披露机制、投资进度、存续期限、退出安排、管理费用、收益分配和具体让利措施等;提交的直投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背景及意义作用(经济效益、带动效应)、企业情况及项目投资规模、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规划及进度、出资方案、投资期限及退出安排,收益分配、具体让利措施等。

第二十条 宁波金控或宁波通商集团会同产业基金业务主管部门对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投资方案进行初审,符合条件予以立项,交由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尽职调查。按照市场化原则,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形成投资建议书,对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收益分配、让利条件标准、退出方式等提出具体建议。

第二十一条 产业基金业务主管部门对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的投资建议书,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及外部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对于评审通过的投资方案,由产业基金业务管理部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投资方案,在产业基金业务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产业基金管理公司与相关合作方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正式签署后予以实施。

第二十三条 根据签署的章程协议,由投资项目(企业)向产业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出资,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办理出资手续。

第二十四条 项目投资方案经批准后达6个月,仍未签署相关投资的章程或合伙协议,导致投资方案无法实施的,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在1个月内向产业基金业务主管部门及时报送终止投资情况,终止实施。


第六章 费用和收益

第二十五条 根据委托管理协议,产业基金公司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实际投资金额0.7%的比例,按年支付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管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为激励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引进人才,不断提高运作管理水平,对于投资效益较好的项目,经宁波金控或宁波通商集团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可从产业基金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产业基金管理公司的业绩奖励;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对投资管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经宁波金控或宁波通商集团提出建议,并报市政府批准,扣减产业基金管理公司相应的管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 产业基金公司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法律行为所需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的管理费用和业绩奖励。产业基金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产业基金公司用于滚动投资。


第七章 基金退出

第二十八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在章程或投资协议中载明具体退出期限、退出条件、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按约定方式退出。需按未约定方式退出的,由提出该投资方案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退出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由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具体办理退出事宜。

第二十九条 产业基金可按章程或协议采取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如未按约定条件退出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产业基金采取子基金模式运作的,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产业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1.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完成设立的;

2.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实际出资的;

3.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投资领域和产业基金政策目标的;

4.发现其他危及产业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子基金存续期限不超过7年,存续期确需延长的,经相关决策程序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章程或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最多延长2年;直投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八章  风险防控和绩效考核

第三十二条 产业基金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人社局等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对产业基金的监督和考核机制,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产业基金规范运作和有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宁波金控、宁波通商集团要认真履行出资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加强对产业基金运作管理和指导,监督检查产业基金投资运作、风险控制、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

第三十四条 产业基金管理公司要按照国家有关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健全尽职调查、投后管理、投资退出等方面的操作规程,确保产业基金投资活动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有序运作。

第三十五条 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应当委托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提议并经子基金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子基金管理机构出具银行托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产业基金出资部分无收益或亏损的,不得采取政府补贴形式向合作对象支付收益;出资部分实现收益的,不得超出税后收益总额向合作对象让渡收益。

第三十七条 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对于产业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对于已履职尽责的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决策机构、主管部门、代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产业基金业务主管机构等可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章 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宁波金控、宁波通商集团报送产业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由宁波金控、宁波通商集团审核后报产业基金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宁波金控、宁波通商集团提交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由宁波金控、宁波通商集团审核后报产业基金业务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 产业基金与相关合作方签署章程或协议后,发生基金认缴出资额增加、基金存续期延长、直投项目主要股东及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子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股东(普通合伙人)发生实质性变化、子基金管理机构关键人士发生变化等核心要素变更,由产业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宁波金控、宁波通商集团向产业基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并经相关决策程序批准后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产业基金投资合作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及直投项目应建立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定期向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提交子基金或企业运营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产业基金管理公司视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或企业进行审计。

第四十二条 产业基金运作和管理中如发生重大问题,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宁波金控、宁波通商集团报告,并由宁波金控、宁波通商集团及时提出意见报产业基金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1月15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宁波市产业发展基金直接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5〕206号)、《宁波市产业发展基金财政出资管理暂行办法》(甬财政发〔2015〕81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工信、海洋、电商、旅游、文化、人力资源等6支专项产业基金按照市政府批复的规模,以资本金形式统一注入宁波通商集团,统筹用于上述六大领域的产业基金出资,上述六大领域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不再承担产业基金管理职责。宁波市产融创新发展基金并入产业基金统筹使用。本细则实施前已签约项目,按照原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区县(市)财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关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产业基金与国家相关产业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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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宁波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图解: 图解《宁波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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