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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宁波市财政局来源: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02-11 10:3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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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财政发〔2019〕75号
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财政局、民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宁波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民政局

2019年2月11日

 

宁波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福彩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彩公益金,是指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和省、市规定的分成比例,从我市销售福利彩票筹集的公益金中返还的,用于社会福利和相关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福彩公益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公信”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福彩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由财政、民政部门按职责共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民政部门报送的预算编制建议、批复预算,会同民政部门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民政部门开展绩效管理等。民政部门负责按照资金使用范围编制预算建议、预算资金执行、项目日常管理、绩效管理等。

第五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共同加强福彩公益金的管理,做好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的衔接,统筹使用福彩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应当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和其他基本生活特别困难人员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以及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老年人福利。主要用于:

1.城乡老年社会福利机构、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站等服务机构、老年活动场所,为老服务平台和其他为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及设施设备配置补助;

2.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失能、失智、高龄、独居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

3.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家庭适老性服务设施改造和服务项目补助等。

(二)残疾人福利。主要用于:

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精神康复服务机构、特殊教育机构和其他残疾人公共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补助等。

(三)儿童福利。主要用于:

1.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补助;

2.资助儿童福利机构中孤残儿童救助项目;

3.资助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康复项目;

(四)济困帮扶。主要用于:

1.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补助;

2.资助基层社会救助能力及创新建设;

3.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对象生活、医疗、就学等临时救助。

(五)社会公益项目。主要用于:

1.城乡社区公共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综合性服务机构和社会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及设备配置补助;

2.资助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机构开展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区服务、优抚安置服务、扶贫救灾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围绕特殊群体需求开展的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

3.烈士陵园、公办殡仪等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补助;

4.社会捐助体系建设和捐赠物资综合利用补助。

(六)其他符合福利彩票发行宗旨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项目。

第七条 福彩公益金应加大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用于养老服务方面的支出比例应符合中央、省和市有关政策规定。

第八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虚报套取、挤占挪用,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人员经费、“三公”经费及其他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

(二)单位或机构的运行经费和营利性业务等支出;

(三)超过预算批复之外的用途和不符合福利彩票发行宗旨的支出。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根据福利彩票发行销售情况,以及规定的分配政策和分成比例,测算本级福彩公益金收入预算数。

第十条 民政部门应根据福彩公益金收入预算数编制福彩公益金的支出预算,做到收支平衡。福彩公益金支出预算与部门预算应同步编制。

市级福彩公益金支出预算分为市本级支出预算和市对区县(市)转移支付预算。

第十一条  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申请市级福彩公益金资助,应根据福利彩票发行宗旨、福彩公益金使用范围,以及申报项目的政策依据,提出项目预算申报材料。

市对区县(市)转移支付项目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福利彩票的发行宗旨、福彩公益金资助范围,提出项目预算申报材料。

项目预算申报材料应于每年6月底前须正式行文向市民政局申报。

第十二条  提交的项目预算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基本建设项目需提供当地发改部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三)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

(四)项目预算及申请资助的金额;

(五)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申报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是项目条件成熟、预算年度当年能够开工的项目。

第十三条  申请市级福彩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项目,须在每年7月底前向市民政局提交当地发改委的立项批复。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细化福彩公益金本级支出预算编制,规范项目预算申报,强化项目预算及绩效目标审核,做到项目预算立项依据充分、定额标准科学、绩效目标合理。要强化项目前期管理,建立和完善预算项目库动态管理和评审机制,实现项目预算规范化、数据化滚动管理。

第十五条  市级福彩公益金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照有关规定,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采取因素法、项目法等方式进行分配。

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区域、财力状况、工作任务、相关机构数量、服务对象人数、工作绩效等因素。

第十六条  市民政局应分地区、分项目编制市级福彩公益金专项转移支付预算。

第十七条 福彩公益金预算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 民政、财政部门应加强本级福彩公益金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预算支出进度。

第十九条 加快市级福彩公益金专项转移支付下达进度,每年12月底前应按不低于当年预算数的70%将下年度的预算提前下达县级财政局、民政局,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应将当年福彩公益金转移支付预算全部下达完毕。

第二十条 区县(市)财政、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市级福彩公益金使用的管理,加快市级福彩公益金预算执行进度,确保年度预算完成。

第二十一条 市级福彩公益金重点资助的基本建设项目,各地应及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强化项目建设责任,积极推进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预算执行实行项目单位负责人负责制,项目单位负责人要对所承担项目资金的使用和效益负责。应严格按照财政下达的预算和批复的绩效目标,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在确保项目质量、效益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强绩效目标监控,强化项目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福彩公益金支付应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福彩公益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的,应按照有关法定程序或有关规定办理;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定使用。

使用福彩公益金形成的资产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第二十四条 福彩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主体建筑物或设施设备的显著位置设立或铭刻标注“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的永久性标识。福彩公益金资助的社会公益活动项目,应当在活动过程中通过小旗或佩戴胸牌等形式向受助对象展示“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福彩公益金资助的项目标识,原则上由项目单位负责制作,标识的主体图案、颜色和字样应当遵照《民政部关于修改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的通知》(民办函〔2008〕213号)规定制作。资助标识的尺寸可根据使用情况进行等比例调整,字体固定为宋体。相关费用在福彩公益金资助的项目经费中列支。

民政部门应适时开展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标识设立或展示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已建成的福彩公益金资助的设施设备应尽快投入使用,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益。

福彩公益金资助的设施设备建成投入使用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市级福彩公益金实际使用情况书面报告市民政局,内容包括资助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结余情况,以及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市民政局应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报送上一年度福彩公益金使用和绩效情况。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项目单位是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应强化信息公开责任。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谁分配、谁使用、谁管理、谁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第二十八条 市民政局应于每年5月底前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以下信息:

(一)上年度市级福彩公益金预算规模;

(二)上年度市级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名称、资金额度、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

(三)上年度对各区县(市)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区县(市)民政局应于每年5月底前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级福彩公益金

1.上年度本级福彩公益金预算规模;

2.上年度本级福彩公益金资助本级项目名称、项目单位、资金额度、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

3.上年度本级福彩公益金补助乡镇、街道的额度;

4.上年度对乡镇、街道以及项目单位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情况等。

(二)上级安排福彩公益金

1.上年度获得上级福彩公益金补助的资金额度;

2.上年度上级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资金额度、主要内容、绩效目标;

3.上年度上级福彩公益金实际使用信息,包括项目实施情况、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第三方绩效评价报告等。

如上年度上级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本年度未完成的,则下年度需继续公开以上信息,直至项目完成。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于每年4月底前在本单位信息公开栏或当地民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开上年度获得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的以下信息:

1.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资金额度、实施周期、绩效目标等;

2.项目执行情况,包括实施进度、阶段性的资金支出情况,其中资金支出情况应细化到每一笔明细支出;

3.已完工项目验收报告、自评报告、第三方绩效评价报告,以及其他有利于体现项目效果的文字、图片、影像资料等。

如上年度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本年度未完成,则下年度需继续公开以上信息,直至项目完成。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各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的内部报批审核机制,加强信息审核,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按要求做好福彩公益金预决算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加强对福彩公益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可以通过约谈、函询、查阅资料和实地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单位进行督查。督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单位管理制度的健全性;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性;项目完成情况;项目目标是否发生偏离;项目绩效情况;信息公开和宣传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 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资助项目,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审计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六条 福彩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截留、挤占、挪用或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单位和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据《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彩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做好福彩公益金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九条 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建立福彩公益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绩效评价。每年选择部分项目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和分配市级福彩公益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财政部、民政部补助我市用于我市社会福利事业的公益金按照财政部、民政部规定范围使用,有关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区县(市)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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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宁波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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