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宁波市会计人员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宁波市财政局来源: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09-11 15:5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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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市财政局制定的《宁波市会计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在2017年底国家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后,财政部对会计人员的界定、对会计人员的要求及对会计人员的日常管理等一直没有明确。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根据修订后的《会计法》,财政部于2018年12月6日印发了《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重新明确了会计人员范围、基本要求、单位责任和监管办法等,要求各地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贯彻实施。为了加强会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动会计行业进一步提高诚信水平,财政部在2018年印发了《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8〕9号),要求加强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建设,建立严重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制度、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同时,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对会计人员的管理将转变为事中事后管理服务。因此,结合基层对会计人员管理实际,我们融合了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全面贯彻《会计人员管理办法》,明确会计人员范围及其从事的会计工作、应当具备的专业能力和单位任用(聘用)会计人员的要求。

《实施办法》对会计人员范围及其从事的会计工作、应当具备的专业能力和单位任用(聘用)会计人员的要求,按照《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规定要求进行了明确。

(二)贯彻《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精神,明确会计人员诚信管理要求。

会计人员诚信信息管理,是基层财政部门加强对会计人员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实施办法》除对会计人员范围及其从事的会计工作、当具备的专业能力和单位任用(聘用)会计人员的要求进行明确外,结合《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明确了我市对会计人员诚信管理的要求,建立会计人员信用档案登记管理制度。包括建立严重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制度和会计人员信用等级管理和信用计分制度,将信用信息登记记录在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并公开对外查询。

(三)贯彻“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明确会计人员信息登记要求。

进行会计人员信息登记制定,是基层财政部门加强对会计人员管理的有效途径。《实施办法》根据宁波市会计人员管理的实际需要,建立会计人员信息登记制度,明确会计人员需要进行信息登记的范围、内容及要求。会计人员信息登记情况,将作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审、高端会计人才培养等的依据,并为单位任用(聘用)会计人员提供参考。为了方便符合会计人员任职条件但尚未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报考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考试,允许符合条件的未从事会计工作人员办理信息登记手续。同时,根据“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建立全市统一的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政务资源共享条件,为会计人员网上在线办理信息登记提供方便。

(四)明确对会计人员的管理要求。

《实施办法》规定,宁波市会计人员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市)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管理工作。各级财政局依法对单位任用(聘用)会计人员及其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的会员进行惩戒。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宁波市财政局会计管理处,电话:0574-89181062。

原文: 关于印发《宁波市会计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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