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纾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省疫情防控〔2020〕24号)文件精神,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提前办理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 二、纳税人办理困难减免税的具体流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宁波市税务局有关规定执行。同时,为方便纳税人及时享受减免政策,采取网上“非接触式”办理和现场办理等不同方式予以实施,申请通过后修改税源减免税信息即可申报享受减免税。 三、政策减免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本政策的解读机关为宁波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联系电话:0574-877322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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