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财建〔2021〕441号 各有关区县(市)财政局、住建局: 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21〕11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审核意见》(财办综〔2021〕11号)等文件,现就分配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2021年补助资金7734万元,其中:下达老旧小区3921万元(详见附件1),按照我市纳入2021年中央补助支持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87个项目总建筑面积、计划投资总额因素进行分配;下达公租房和棚改3813万元(详见附件2),统筹用于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计划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结合我市2021年度相关区县市计划目标任务和年度内可实际支出进行分配。 二、各地收到资金后,收入列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 中的“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纳入直达资金管理,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支出列报“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科目。各地应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按照工作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三、根据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老旧小区改造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发改投资函〔2020〕81号)要求,对于已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对应的老旧小区,本次中央财政资金应用于小区内主体改造。 四、各地应根据《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综〔2020〕19号)要求,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 2. 3. 4. 5.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28日 | |||
|
|||
【返回首页】 【打印】 【关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