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以及政府采购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有关规定,为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取得实效,市财政局制定了《宁波市关于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办法》共二十八条,在明确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定义的基础上,对委托安排、服务费用以及委托管理等进行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办法》第一条至第五条为“总则”,主要明确了办法起草的依据、适用范围,并对委托方以及委托方式、第三方机构以及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内容等基本定义进行描述,同时对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事项范围进行了明确。 (二)《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主要明确了委托方和第三方机构的职责,同时要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预算绩效管理业务的培训。 (三)《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主要明确了第三方机构的选取和委托的具体要求,规定了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委托方应根据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择优选择第三方机构,双方应签订委托协议,委托费用的计算可采取差额计费法或工作量法;还规定了第三方机构在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安排人员时应主动实行回避制度。 (四)《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主要明确了对第三方机构的管理和考核要求,规定了委托方应对第三方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指导、跟踪和监督,对工作成果进行质量审查,对提供的服务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进行应用;还规定了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履行监管职责,以及对第三方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及问责途径。 (五)《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主要明确了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规定了委托方和第三方机构都应做好档案管理工作,以及第三方机构归档资料范围、存档方式和期限等;还规定了财政部门、委托方具有查询、调阅复制档案资料的权利。 (六)《办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为“附则”,主要明确了原《宁波市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暂行办法》(甬财政预〔2011〕298号)作废以及《办法》的施行日期。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全市范围内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等,以及受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第三方机构。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市财政局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市财政局绩效管理处刘老师,电话:0574-89388366。 宁波市财政局 2021年8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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