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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宁波市财政局来源: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08-31 11:0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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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财绩〔2021〕707号
文件有效性:有效

市级各部门,各区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规范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宁波市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

2021年8月30日


宁波市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预算绩效管理,规范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推动第三方机构有序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提高客观性、专业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细则》、《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以及政府采购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等管理和使用财政预算资金主体(以下统称委托方),确因工作量大、专业性强以及管理需要,可将以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内容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一是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目标审核;二是绩效评价或评价结果复核;三是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建设;四是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课题研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向委托方提供预算绩效管理服务的组织,主要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社会咨询机构等具有专业预算绩效管理服务能力的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等。

第四条  委托方可以根据委托事项的性质,采用全部委托或部分委托、单独委托或多家委托等方式,并根据不同委托方式界定第三方机构的工作定位和责任分担,发挥好第三方机构的作用。委托方应当尊重第三方机构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不得干预其独立、公正开展工作。

第五条  委托方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自身绩效管理工作开展评价;对于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运行监控、单位自评等属于预算部门或单位强化内部管理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确需第三方机构协助的,要严格限定各方责任,第三方机构仅限于协助委托方完成部分事务性工作,不得以第三方机构名义代替委托方对外出具相关报告和结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预算绩效管理业务的培训和指导,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依规开展预算绩效管理业务培训,增强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  委托方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章制度要求,指导、督促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明确委托事项具体内容、工作要求和工作规范;

(二)选定第三方机构,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三)审定第三方机构提交的工作实施方案;

(四)协调有关单位配合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资料和工作条件,并要求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确保委托的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五)对第三方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跟踪和监督,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

(六)对第三方机构提交的工作成果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验收、考评;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  第三方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预算绩效管理各项业务规定独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权利与义务包括:

(一)客观公正、规范有序开展预算绩效管理业务,并全程接受委托方指导、跟踪和监督,确保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专业性;

(二)拟订工作实施方案,报委托方审定;

(三)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提交符合要求的工作成果及相关资料,并对提交的工作成果的客观性、公正性负责;

(四)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相关领域或行业的专家参与受托业务;

(五)在受托开展工作过程中,及时向委托方反馈工作进度、重要事项和相关问题;

(六)对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工作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公开委托事项的有关情况;

(七)做好相关信息资料归档保管工作;

(八)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章 第三方机构的选取与委托

第九条  委托方选取第三方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针对委托事项的不同类别、内容,遵循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选取第三方机构。

(二)择优选取。优先选取专业能力突出、资质优良、管理规范、职业信誉较好的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条  提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资质,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完善,具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具备开展受托工作业务所必需的人员、专业技术能力等;

(四)信誉情况良好,最近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五)法律法规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确定受托第三方机构后,委托方和受托第三方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工作范围、要求、服务期限、委托服务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涉及保密事项的,应当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二条  委托方应当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综合考虑委托业务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工作时间与人员资质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委托费用,原则上通过项目支出或公用经费解决。具体费用的计算核定可参考以下方法:

(一)差额计费法。依据委托业务的资金总额、分档费率、难度系数等因素测算委托服务费用。

(二)工作量法。根据委托业务所需实际工作天数和人数,参照一定的费用标准计算委托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在了解受托预算绩效管理服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自身胜任能力以及能否保持独立性,决定是否接受业务委托,并在安排人员时主动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章 对第三方机构工作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委托方应对第三方机构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及时跟踪掌握第三方机构工作进度,加强付费管理和质量控制,推动第三方机构履职尽责。

第十五条  委托方应当对第三方机构依据委托协议出具的评估、评审、评价报告等工作成果进行质量审查;对报告中存在逻辑混乱、结论避重就轻、刻意隐瞒问题等情况,委托方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六条  委托方可对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考评,考评内容主要为工作结果质量考核(包括实施方案、工作实施质量、情况分析、结论的客观性、工作成果质量以及档案管理等内容);工作过程管理情况考核(包括人员配备、组织实施、工作规范性、工作时效以及工作纪律等)。考评结果可以作为委托服务费用支付、以后年度选取第三方机构承担业务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推动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开展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诚信体系建设,推动信息共享。委托方应当按要求记录第三方机构履职情况,协助财政部门强化信用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执业质量监管,对第三方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抽查。第三方机构有违背职业操守,或违反财政部门、预算部门相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要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在受托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有权终止委托业务。 

(一)违反委托协议事项约定和职业道德要求的;

(二)在政府采购中有舞弊行为的;

(三)提供虚假数据和结论的;

(四)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五)擅自泄露委托事项相关信息、结论等有关情况的; 

(六)由于自身原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的;

(七)提供服务质量没有达到协议约定标准的;

(八)存在其他涉嫌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涉嫌违法违规的,委托方应当向有关行业监管或主管部门报送违法违规情况。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委托方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对委托协议、评审报告、评价报告等工作成果报告以及相关重要材料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完整、有序、规范要求,反映和记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过程,及时对相关业务资料进行分类归集、整理造册,规范存档和保管,并对所保管的档案材料承担保密责任。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归档资料范围。主要包括:立项性材料(业务委托协议或合同等);证明性材料(工作实施方案、基础数据表、数据信息核查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工作底稿及附件、调查问卷等);结论性材料(绩效目标论证评审意见、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绩效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有关单位的反馈意见、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等书面材料)。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存档方式及期限。工作底稿及附件、调查问卷和相关证明材料可只保留纸质文档,其他资料档案同时采用纸质文档与电子文档(光盘)形式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因合并、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应将受托开展的相关工作档案资料移交存续方或委托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财政部门、委托方有权调阅、查询和复制第三方机构保存的受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相关档案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原《宁波市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暂行办法》(甬财政预〔2011〕298号)作废。

第二十七条  各市级部门、县(市)区财政局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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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宁波市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图解: 图解《宁波市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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