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财办〔2022〕1400号 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速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工作,推进高速公路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权益,现将《宁波市高速公路PPP项目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2月23日 宁波市高速公路PPP项目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高速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工作,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13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9〕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速公路PPP项目,是指宁波大市范围内采用PPP模式运作的高速公路项目。 高速公路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工作包括建立清晰的绩效目标、构建科学的指标体系、落实全过程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环节。 第三条 高速公路PPP项目各参与方应当按照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物有所值、风险分担、诚信履约、按效付费等原则开展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 第二章 PPP项目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管理 第四条 PPP项目绩效目标分为总体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应包括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及项目管理等内容。 第五条 总体绩效目标是项目在全生命周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应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具体明确,并写入项目采购文件和PPP项目合同。 年度绩效目标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和总体绩效目标确定,应根据总体目标在各年度的具体要求细化量化。实施机构应当在建设期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和运营期每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方案中确定当年度绩效目标。 第六条 PPP项目绩效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工具,应结合绩效目标细化量化后合理设定。 第七条 PPP项目绩效指标体系由绩效指标、指标解释、指标权重、数据来源、评价标准与评分方法构成。绩效指标应按建设期、运营期分别编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指标。原则上,一级、二级指标应参照本细则附件设置,三级指标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本细则附件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 第八条 PPP项目准备阶段,核心绩效指标和基本绩效指标框架应在PPP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PPP项目采购阶段,采购文件核心绩效指标要求应与审核通过的实施方案保持一致,项目实施机构可结合社会资本响应及合同谈判情况对绩效指标体系中非实质性内容进行合理调整。在PPP项目合同中,应将完整、合理、具体的绩效指标体系进行明确有效约定。PPP项目执行阶段,绩效指标体系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因项目实施内容、相关政策、行业标准发生变化或突发事件、不可抗力等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影响绩效目标实现而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协商确定,报交通运输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经本地区PPP项目管理流程审议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编制高速公路PPP项目年度支出预算时,应将年度绩效目标和指标连同编制的预算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三章 PPP项目绩效监控 第十条 PPP项目绩效监控是对项目日常运行情况及年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的跟踪、监测和管理,通常包括目标实现程度、目标保障措施、目标偏差和纠偏情况等。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定期开展PPP项目绩效监控,客观反映项目运行情况和执行偏差,根据绩效评价和付费时点,合理选择监控时间,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绩效监控。 第十二条 项目公司(社会资本)负责开展PPP项目日常绩效监控,对监控时间、监控内容、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内容做好绩效监控记录,按照项目实施机构要求,定期报送监控结果。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对照绩效目标,查找项目绩效运行偏差,分析偏差原因,及时纠偏,改进绩效。偏差原因属于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或相关部门的,及时向其反馈情况,并督促其纠偏;偏差原因涉及自身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纠偏;偏差较大的,应撰写《绩效监控报告》报送交通运输部门和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将绩效监控中发现的重大偏差问题做好备案,并督促实施机构、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及相关方落实整改,确保项目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四章 PPP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PPP项目绩效评价是指在项目执行阶段,根据年度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和工作方案安排对PPP项目预期产出、效果实现等运作情况开展的全面评价工作。PPP项目绩效评价主要从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和实施机构两个角度开展,以合理区分履约双方责任。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工作应运用完整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开展,从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和实施机构角度形成全面的绩效评价报告。对项目公司(社会资本)的绩效评价由实施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和PPP项目合同约定开展,是按效付费、落实整改和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对实施机构的绩效评价由交通运输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开展,是对实施机构履职、开展项目监督管理等工作的全面分析,是落实整改和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PPP项目绩效评价时点应结合PPP项目实施进度及按效付费的频次确定。项目建设期应结合竣工验收开展一次绩效评价,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结合各期子项目竣工验收分别开展建设期绩效评价;项目运营期每年度应至少开展一次绩效评价,每5-10年应结合年度绩效评价情况对项目开展中期评估。 第十七条 项目移交完成后,由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项目实施机构等开展一次PPP项目后评价。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结合每年工作重点,选取重大PPP项目开展绩效再评价(或称财政评价),工作程序按财政评价相关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实施机构开展的PPP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下达绩效评价通知。项目实施机构确定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时间后,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及相关部门做好准备和配合工作。 (二)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政策要求及项目实际组织编制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内容通常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评价目的和依据、评价对象和范围、评价方法、组织与实施计划、资料收集与调查等。项目实施机构应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首次及移交完成后绩效评价工作方案进行评审。 (三)组织实施绩效评价。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对PPP项目绩效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通过综合分析、意见征询,区分责任主体,形成客观、公正、全面的绩效评价结果。对于不属于项目公司(社会资本)责任造成的绩效偏差,不应影响项目公司(社会资本)绩效评价结果。 (四)编制绩效评价报告。PPP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客观公正,内容通常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绩效评价工作情况、评价结论和绩效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相关建议、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资料归档。项目实施机构应将绩效评价过程中收集的全部有效资料,主要包括绩效评价工作方案、专家论证意见和建议、实地调研和座谈会记录、调查问卷、绩效评价报告等一并归档,并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妥善管理。 (六)评价结果反馈。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向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和相关部门反馈绩效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对绩效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明确提出并提供有效的佐证材料,向项目实施机构解释说明并达成一致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应组织召开评审会,双方对评审意见无异议的,根据评审意见确定最终评价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机制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将PPP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报送本级交通运输部门和财政部门复核,复核重点关注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是否落实、引用数据是否真实合理、揭示的问题是否客观公正、提出的改进措施是否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等。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统筹开展整改工作,并将整改结果报送交通运输部门和财政部门。涉及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或其他相关部门问题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督促整改;涉及自身问题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机构、交通运输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严格落实按效付费工作。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政府承担的年度运营补贴支出应与当年项目公司(社会资本)绩效评价结果完全挂钩。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按照绩效评价结果安排相应支出,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使用者付费项目,项目公司(社会资本)获得的项目收益应与当年项目公司(社会资本)绩效评价结果挂钩。绩效评价结果优于约定标准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奖励条款。绩效评价结果未达到约定标准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 绩效评价结果可作为项目期满合同是否展期的考量因素。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接受监督。项目实施机构应通过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市交通运输局网站等渠道,及时公开绩效评价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实施机构绩效评价结果应纳入其工作考核范畴。 第五章 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确保各项工作合法合规。 项目实施机构应在交通运输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高速公路PPP项目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并对项目实施规范性、财政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应做好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工作的日常管理和信息记录;积极配合开展高速公路PPP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交通运输部门依托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加强高速公路PPP项目信息管理。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应根据项目实际进展及时提供和更新PPP项目绩效管理相关信息,做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3年1月31日起施行。 在《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13号)施行前已发布中标通知书的项目,可沿用采购文件或项目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体系不完善的,在与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充分洽谈后,可参照本细则进行补充完善。 附件:1.宁波市高速公路PPP项目建设期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项目公司/社会资本) 2.宁波市高速公路PPP项目建设期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实施机构) 3.宁波市高速公路PPP项目运营期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项目公司/社会资本) 4.宁波市高速公路PPP项目运营期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实施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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