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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从源头上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执收行为,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等规定,现将《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2023版)》(以下简称“《非税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税目录》所列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为我市截至2023年8月31日符合《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等规定设立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2023年9月1日起新增、取消或调整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我市范围内执收的资金全额直接上缴中央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不列入《非税目录》,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市本级各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对本单位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向社会主动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按照《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定权限执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应收未收、多收乱收和违规收取。对反映市本级执收单位乱收费的投诉举报事项,市级执收单位按照“谁执收谁负责”的原则,应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提供材料、查证情况和整改到位,自觉接受监督。
三、各区(县、市)财政局要加强本辖区内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在本目录范围内公布辖区内执行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并做好动态管理。同时,指导和督促区(县、市)属各执收单位按规定做好目录公开工作。对属于区(县、市)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事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地按规定进行处理、督促整改和实施问责。
四、国家和省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通知自2023年12月25日起施行。
宁波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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