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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来源:市财政局来源: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7-24 17:0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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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波市财政局门户网站管理,明确职责分工,规范管理流程,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网站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宁波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和门户网站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市局门户网站)以宁波财政网(域名:czj.ningbo.gov.cn)为主,包括政府采购、各区县(市)财政部门频道等专题网页。

第三条 门户网站按照宁波市电子政务工作和财政信息化建设总体要求,坚持准确、公开、便民、安全的原则,全面履行政府政务公开职能。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门户网站遵循“统分结合、归口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局办公室、电子中心共同负责组织、协调门户网站的统筹规划和建设,并具体承办网站的建设、技术维护和日常管理。自主开发的应用系统、频道页面等由相关处室(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其规划设计和变更方案需及时送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门户网站栏目体系的信息内容由各单位负责保障,办公室主要对各单位的栏目维护情况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检查督促,对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督促相关联系人和责任单位加以改进。各单位根据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需要进行信息资源的采集、加工和发布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网站信息的采编和发布,切实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六条  按照政府网站管理规范,各单位要在市局门户网站开设专题专栏,开展意见征集、网上调查等活动,做好门户网站的与职能相关的内容保障等工作。

第七条  市局门户网站实行网站联络员管理制度。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和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确定专人担任网站联络员,负责与市局网站管理部门的日常联络、本部门信息保障工作。

第八条  信息发布按照“先审查、后公开和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由各单位负责人对信息进行审查后,再报送办公室上网发布,未经审查的信息不得发布。拟对外公开的信息,需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信息进行审查后,上传信息管理平台,办公室负责对上传信息进行再次审核后,方可上网发布。

第九条自主信息发布流程:采取线上发布和线下发布两种途径。线上发布在个人电脑端,由各单位联络员采集、整理需要更新发布的信息,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形成定稿信息,涉及配合部门的,由配合部门会稿后,按照网站管理权限发布。线下发布由各单位填写《宁波市财政局外网(微信)信息发布审批表》(见附件),送办公室办理。

约稿信息发布流程:由办公室根据栏目维护要求,向各单位发出维护需求。各单位按照约稿要求,组织完成相关发布信息的定稿工作,由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

第十条在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微博上发布信息应确保信息合法、真实、适用。经市局网站、官方微信、微博采用的信息版权(包括文字、图片)归市局所有,均为无偿使用。

第四章  网站安全

第十一条  网站建设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安全保密的规定,下列信息不得在门户网站发布与传递: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未经决议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实行网站链接审批制度,未经审核同意的网站不得链接到市局门户网站。

第十三条  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强化技术防护手段建设和日常安全巡检,定期备份网站数据数据库,及时消除技术故障,确保网站运行平稳安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定期对市局网站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列入市局信息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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