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财农〔2023〕299号 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各农业保险承保机构: 为加强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进一步推动我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宁波市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13日 宁波市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进一步推动我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提升农业保险数据信息服务水平,更好服务“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助力服务乡村振兴,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保险条例》、《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浙江省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331号)、《宁波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农保〔2020〕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宁波市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是指各级财政对本地区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按照保费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资金。 本办法承保机构是指有农业保险承保资格的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险办),是指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负责推进、协调本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综合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市农险办设在市农业农村局。 第三条 农业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工作实行财政支持、分级负责、预算约束、政策协调、绩效导向、惠及农户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四条 中央和市级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标的为对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以及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其他农产品和农业产业。 第五条 财政补贴险种标的: (一)中央财政补贴险种(以下简称中央险种)标的主要包括: 1.种植业: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棉花、油菜、三大粮食作物(水稻、小麦、玉米)制(繁)种。 2.畜牧业:能繁母猪、育肥猪(生猪)、奶牛。 3.森林:公益林、商品林(含竹林)。 (二)市级财政补贴险种标的主要包括: 1.符合中央财政补贴的保险标的。 2. 市级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险种(以下简称市级特色险种)标的主要包括: 种植业:蔬菜、大棚作物、榨菜、露地西瓜、草莓、毛豆、西兰花。 畜牧业:鸡(含鸡蛋)、鹅、羊。 林业:雷竹、杨梅、梨、桃、茶叶、柑橘、葡萄、枇杷、香榧、花卉苗木、黄精。 养殖业:南美白对虾、甲鱼、梭子蟹、大黄鱼、泥螺、紫菜、罗氏沼虾。 3.农业设施:农业大棚(含大棚膜)。 4.涉农保险:农业家庭财产、农业雇主责任。 5.根据中央、省、市农业产业发展政策确定的新增险种。 市级财政补贴险种标的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上年实施区域、保费规模及绩效评价情况在每年保险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对中央险种的保费,各级财政承担补贴比例如下: (一)种植业: 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棉花、油菜、三大粮食作物(水稻、小麦、玉米)制(繁)种等保险,农户承担10%、财政承担90%,其中:中央承担35%、市级承担40%、县级承担15%; (二)畜牧业: 1.能繁母猪养殖保险,农户承担10%、财政承担90%,其中:中央承担40%、市级承担30%、县级承担20%。 2.生猪养殖保险,农户承担20%、财政承担80%,其中:中央承担40%、市级承担25%、县级承担15%。 3.奶牛养殖保险,农户承担15%、财政承担85%。其中:中央承担40%、市级承担25%、县级承担20%。 (三)森林: 1.公益林保险全部由财政承担,其中:中央承担50%、市级承担30%、县级承担20%。 2.商品林(含竹林)保险,农户承担25%,财政承担75%。其中:中央承担30%、市级承担25%、县级承担20%。 第七条 对市级财政补贴险种的保费,各级财政承担补贴比例如下: (一) 纳入中央财政补贴险种,中央财政结算不足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保险金额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收益部分,超出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的保险险种,市、县两级财政予以补贴。 1. 三大粮食作物(水稻、小麦、玉米)种植保险附加收获期间损失和水稻种植附加完全成本保险,农户承担10%、财政承担90%,其中:市级承担65%、县级承担25%。 2.水稻种植附加收益保险,农户承担50%、财政承担50%,其中:市级承担30%、县级承担20%。 3.种公猪养殖保险,农户承担10%、财政承担90%,其中:市级承担55%、县级承担35%。 4.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农户承担35%、财政承担65%,其中:市级承担40%、县级承担25%。 5.生猪、能繁母猪、种公猪等养殖成本补充保险,农户承担50%、财政承担50%,其中:市、县两级各承担25%。 (二)市级特色险种: 1.非指数类保险,农户承担35%、财政承担65%,其中:市级承担40%、县级承担25%。 2.指数类保险,农户承担不超过50%、财政承担不低于50%,其中:市级承担25%、县级承担不低于25%。 (三)农业设施: 农业大棚(含大棚膜)保险,农户承担50%、财政承担50%,其中:市县两级各承担25%。 (四)涉农保险: 1.财产综合保险(农业生产用房)、财产综合保险附加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家庭财产综合保险(谷物损失)、财产综合保险(家庭农场、农业庄园)等农业家庭财产保险,农户承担70%、财政承担30%,其中:市县两级各承担15%。 2.农业雇主责任险,按保额上限分档,农户分别承担60%、70%、75%,市级财政分别承担20%、15%、12.5%,县级财政承担20%、15%、12.5%。 第八条 鼓励各区(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对符合农业产业政策、适应当地“三农”发展的特色农业保险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市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政策等给予支持。 (一)县级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各区(县、市)结合当地农业产业发展重点,在已开展但未纳入市级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标的中确定,每个区(县、市)原则上不超过3个,具体险种各地上报市农险办,在年度保险方案中明确。市级财政在每年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时,按县级财政保费补贴金额50%予以奖补。 (二)创新试点险种以奖代补政策:各区(县、市)自本办法发布后开展试点的创新试点险种(以下简称试点险种),根据试点险种首年保费规模,市级财政给予每个险种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试点期原则上定为3年。试点结束,经市农险办组织评价后作为市级险种予以全市推广的,市级财政按试点期内该险种县级财政保费补贴金额50%进行奖补(含一次性奖补资金)。 第九条 鼓励承保机构通过购买再保险等形式,分散经营风险,市财政对承保机构的种植险、养殖险、森林险超赔分保90%—150%部分再保险保费支出,给予50%的再保费补贴。 第十条 根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2〕130号)规定,市级财政每年可从中央财政安排我市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资金中提取不超过20%的资金,统筹用于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等农业保险相关工作。具体提取比例和用途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险办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确定。 第三章 保险方案 第十一条 市农险办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年初发布全市农业保险工作方案及市级财政补贴具体险种、单位保额、费率标准和补贴比例。 第十二条 承保机构应当公平、合理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保险费率应当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纳入财政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保机构应在充分听取同级财政、农业、林业、渔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户代表以及保险监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 第十三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应涵盖本市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动物疾病疫病、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积极探索以价格、产量、气象的变动等作为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以保障农户及农业生产组织灾后恢复生产为主要目标,以先保成本、再保收益原则,逐步提高风险保障水平。 第十五条 承保机构应当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条件,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设置相对免赔,根据险种不同,由市农险办会同市级财政、行业主管、保险监管等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六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单上应当明确载明农业保险标的位置和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各级财政承担的保费比例和金额。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综合考虑农业发展、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强化预算约束,合理确定本地区农业保险发展优先顺序,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各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每年8月底前,各区(县、市)农险办牵头,会同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根据补贴险种的投保面积、投保数量、保障金额、保费收入、承保机构、相关费率等情况,编制下年度承保计划,测算保费补贴资金。市农险办审核汇总各地计划,明确农业保险工作重点和保费补贴预算建议,并将审核后的承保计划和保费补贴预算建议提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全市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预算。 第十九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按年度据实结算。中央和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当年预拨、次年结算”,预算下达至市农业农村局,经承保机构申请,市财政局会同市农险办下发拨款文件后,由市农业农村局拨付至各承保机构资金专户,县级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设定相应拨付流程。 第二十条 市农险办应于每年年底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进行审计,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承保机构政策执行情况; (二)保单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情况; (三)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情况; (四)再保险情况; (五)保险理赔情况。 市农险办根据审计报告于每年3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提交上年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含用于申报奖补资金的县级地方优势特色险种和试点种保费规模)、当年保费补贴测算报告和当年保费补贴资金分配方案。 市财政局按照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和市农险办提出的方案,结算上年保费补贴资金、预拨当年中央和市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县级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和试点险种奖补资金由市财政转移支付至各区(县、市),用于县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支出。各区(县、市)应在1个月内与承保机构结算县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 第二十一条 资金测算报告和结算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保险方案。包括补贴险种的经办机构、经营模式、保险品种、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补贴区域、投保面积、单位保费、总保费等相关内容。 (二)补贴方案。包括农户自缴保费比例及金额、各级财政补贴比例及金额、资金拨付与结算等相关内容。 (三)保障措施。包括主要工作计划、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相关措施。 (四)生产成本收益数据。包括相关部门认可的农业生产成本收益数据等相关内容。非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品种,保险金额超过物化成本的,应当进行说明,并测算各级财政应承担的补贴金额。 (五)相关表格。上年度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结算表(附件1),当年各级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件2),县级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和试点险种情况表(附件3)。 (六)其他材料。财政部门和监管部门认为应当报送或有必要说明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市)应健全县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和结算机制。承保机构应当按季向县级农险办提交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同时提供对应业务的保单级数据。承保机构提交资金申请后,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农险办原则上要求在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财政补贴资金结算和年初预拨工作同步进行。中央和市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有结余的,作为当年市级以上预拨资金继续使用;结算需增加的,在当年市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预算中安排。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会同农险办应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分级负责农业保险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全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县级财政部门应掌握本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会同县级农险办做好保费补贴审核相关工作,并及时结算保费补贴,不得无故拖欠。 县级财政部门如发现承保机构存在未能及时报送保单级数据、存在农户意见较大的未决投保理赔案件或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况的,可酌情暂停保费补贴资金拨付、结算,待情况明确后再行支付,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市财政局和市农险办。 第五章 机构管理和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农险办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建立健全补贴险种承保机构遴选、考核等相关制度,提高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市农险办协同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推进全市农业保险工作开展,对承保机构进行考核监督、绩效评价,督促承保机构合规展业。各区(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农险办,根据本地农业发展需要,建立农业保险保费保障机制。 第二十六条 市农险办应会同市级财政、行业主管、保险监管等部门,逐步制定中央、市级险种示范性条款和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切实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市农险办建立农业保险监督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督平台),承保机构应按照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在监督平台报送农业保险保单级数据信息。保单级数据在监督平台至少保存10年,相关保单级数据要做到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承保机构对农业保险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各级农险办负责监督。 监督平台系统开发维护等农业保险信息化建设工作经费,由市农业农村局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一并编报。 第二十八条 承保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长效机制。承保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九条 承保机构要履行社会责任,积极稳妥做好农业保险工作,发挥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为投保农户提供全方位服务。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科学设置农业保险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市农险办根据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在预算编制时填报当年绩效目标,市财政局于每年年初随市级预算资金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市农险办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填报随预算同步下达的区域绩效自评表(附件4),将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区域绩效自评报告及自评表报市财政局。 第三十一条 按照财政部要求,市财政局会同市农险办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综合绩效评价,评价情况于每年4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 第三十二条 市农险办会同财政局开展承保机构和补贴险种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逐步建立评价结果与公开竞争性遴选申请资格、补贴险种调整等相挂钩机制。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农险办,依托监督平台动态监控农业保险执行情况,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日常检查,适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以下列方式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二)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截留或者代领或者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农户缴纳保费或者财政补贴资金; (三)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对各级各部门、承保机构以任何方式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将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视情暂停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在县级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资金申请中,存在拖欠保费补贴资金、违规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行为,情节严重的,暂停该地区当年县级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资格。 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区(县、市)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在收到本办法后3个月内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并将有关文件报市财政局、市农险办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未纳入中央、市级险种保费补贴、县级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和创新险种奖补政策范围,但享有各区(县、市)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关于印发宁波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阶段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补贴结算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农〔2007〕1015号)、《关于做好宁波市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结算的通知》(甬财政发〔2016〕78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甬财农〔2021〕95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表.xls | |||||||
|
|||||||
【返回首页】 【打印】 【关闭】 | |||||||